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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企业被违法界定为国有企业,兰州市场法治环境何在?
日期:
01-22
点击:
属于:
网络问政
尊敬的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
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1993年依法登记并经兰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批准改制并延续至今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当年时任兰州市副市长吴纪德(现正在服刑)伙同兰州市检察院个别人编造了冤假错案陷害了我公司法人代表王永春,兰州市国资委涉嫌多次违法,以出具产权界定意见书的方式认定我公司为国有企业。从2008年始,我公司多次向法院提交了行政与民事诉讼,均驳回和否定了兰州市国资委意图将我公司认定为国企的要求,而最新一轮行政与民事终审判决分别已由兰铁中院与甘肃省高院于2020年12月份作出,同样从实体判决角度彻底否决了兰州市国资委的上述主张。
兰州市国资委不但拒不更正自身错误,且公然违抗兰铁中院和甘肃省高院已生效的终审判决,于2021年8月2日强行将我公司85.87%的股权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更没有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未加盖万厦公司公章的、自行炮制的《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和兰州市国资委《关于协助办理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无效书函,就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变更登记即(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等),完全违背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通知》的相关要求,直接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公司工会最大的股东于2021年8月13日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公司变更为国有企业的违法变更登记,并于2021年8月17日收到了“(甘)市监复受字(2021)14号“受理通知书。依照该受理通知书载明的复议期限为60天,即在60天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延长期限最多不能超过30日的申明。期间,兰州市国资委协同兰州公安,违法使用警胁迫我公司工会法人代表前往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自行撤回该行政复议申请,兰州市国资委与兰州市公安局执法犯法、公然抢劫民营企业股权的行为竟如此之猖獗。
兰州市国资委之所以在屡次败诉的情况下仍然公然违抗甘肃高院终审判决而一意孤行地将万厦公司界定为国有企业,源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2012]甘刑二终字第86号),随后有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监督兰州市国资委收回国有资产的公函》(甘检发诉字[2014]106号)、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接管收回国有资产的检察建议》(兰检发诉二[2014]138号),事实上这一自我循环论证,违背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是旨在公然制造冤假错案!
在刑事判决中,王永春是否犯有贪污罪,应当是万厦公司是否为国有为前提,而一个登记为集体企业的公司是否认定为国有应该由行政机关来确认,在涉及非国有经济的情况下国资委是无权进行产权界定的,即便假设兰州市国资委是有权进行产权界定的部门,其在2008年作出的《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书函》(兰国资函[2008]145号)也早就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甘行终字第40号)确认是违法的决定而被撤销了。既然在没有得到合法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前提下,法院自行将该企业认定为国有单位是逾越法律权限的。现在的逻辑是:司法机关违法在先,以国有企业将其定性定罪,再反过来要求行政机关将产权确认为国有,如此逻辑,使得兰州市国资委在产权界定之前就已经给这起刑事官司定性定调,就是要将将违法行为坚持到底。
兰州市国资委在与兰州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在进行撤销文件的来往函件中也鲜明地表达了这一立场。兰州市住房保障局和房产管理局在《关于撤销万厦公司相关改制文件的通知》公函中指出:关于市国资委要求撤销万厦公司相关改制批复一事,我局高度重视。于2017年11月6日致函市国资委“建议你委对我局启动程序后,万厦公司的人员和资产处置由你们全权处理,由此引发的法律诉讼、群体上访等问题,由你委负责解决”。2017年11月8日函复我局“经我委研究,为加快万厦公司产权界定、国有资产清收工作,我委同意贵局意见。”由此可见,这种界定,是典型的先其性质再走司法过场的行为,撤销原文件不是因为此前的文件改制决定是错误的,而是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如此目的,如此逻辑,完全是对依法行政的背离,是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否定。
因此,兰州市国资委的产权界定缺乏事实依据、司法程序违法、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当然会导致结论错误,,其自始至终就是因为缺乏基本依据并作出的冤假错案!是为了陷害王永春!它严重背离了司法终审的原则,破坏了国家的法治、它坚持我公司定性为国有资产,只是为了怕把自己牵连进了这起冤案而被追究责任而已!
在此,恳请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律检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主持正义,查处长期以来合伙编造冤假错案的兰州市检察院、兰州市中级法院、兰州市西固区检察院与兰州市国资委及执法犯法的相关个人等!
此致
敬礼
并以批准为盼!
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贾新民:
2021年11月23日
兰州市国资委原主任牛向东、杨红心等人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的说明
中央第十五督导组领导:
举报人: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
委托代理人:贾新民 电话:13391668006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87号
被举报人: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牛向东(2021年5月17人,因受贿和持枪犯罪被判刑14年)
被举报人:兰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原主任,杨红心(2019年,因受贿被判刑12年)
一、事件起因:
2008年4月,时任兰州市常务副市长吴继德,利用分管城建和国资委的工作便利,为帮其弟吴明信搞地块,看上了万厦公司鑫亿城项目,便找到当时兰州市房管理局刘大可局长,要求万厦公司低价转让鑫亿城项目。因出价太低无法保本,公司法人王永春没有答应。
事后吴继德找到时任兰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李保岗,要求“收拾”万厦公司。
李保岗以兰州市检察长的身份,指使手下佟昌新,将掌握的司法权和吴继德掌握的行政权优势,对刚完成改制、属于集体企业的万厦公司发起了一系列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破坏活动。
最终,公司法人王永春被关押7年以后,被罗列各种罪名判刑20年,至今服刑14年。
二、从2008年开始,在牛向东、杨红心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期间,有如下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犯罪行为:
1、2008年,牛向东为了配合副市长吴继德和检察院佟昌新给万厦公司法人定罪,违法出具【2008】145号《产权界定函》,将民营企业的万厦公司定性为国有。
万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1年4月15日,历经兰州市中院和甘肃省高级法院两审行政判决,认定该文件违法,被依法撤销。
2、2014年12月23日,国资委作出【2014】536号产权通知,核心是国资委牵头成立万厦公司工作组,实际接管万厦公司。
万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12月28日,历经武威市中院和甘肃省高院两审行政终审判决,认定该文件违法,被依法撤销。
3、2018年4月2日,兰州市国资委欺骗、怂恿兰州市政府作出【2018】1号产权界定意见,核心内容还是认定万厦公司不是民企是国企。
万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5月19日,历经兰州铁路中院和甘肃省高院两审终审行政判决,认定该文件违法,被依法撤销。
4、2019年7月26日,兰州市国资委作出【2019】313号产权界定意见,核心内容仍然是万厦公司是国企不是民企。
万厦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2020年12月21日,历经兰州铁路两级法院终审行政判决,认定该文件违法,被依法撤销。
5、2021年7月16日,在姜晓东副市长任兰州市国资委主任期间,直接给兰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函,要求监管局直接把万厦公司工会股权变为国有;
2021年8月,国资委擅自登报挂失万厦公司公章和财务章,然后逼迫公司股东签字;
2021年8月5日,市场监管局应国资委要求擅自将万厦公司变为国有控股公司。
十四年以来,兰州市国资委一直配合市检察院实际接管控制万厦公司。
综上,兰州市国资委第一次将万厦公司定性为国企,目的是帮吴继德和佟昌新给王永春定罪;
国资委第一次产权界定意见被人民法院撤销以后,继续三番五次的重新作出产权界定意见,表面上是为了国家,实际上是为了掩盖自己以前的违法行为,顺便是帮吴继德和佟昌新掩盖职务犯罪。
兰州市国资委等主要领导,打着党和政府的旗号,利用国家赋予他们的行政权,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违法,但仍多次将万厦公司往死里整,性质极其恶劣,在兰州市城建系统给党和政府造成的负面影响非常大。但面对其和检察院的双重打压和威胁,大家既不敢怒又不敢言,万厦公司几十名股东更是夹着尾巴做人······
恳请中央督导组出面,为兰州市城建系统和万厦公司几十名股东主持正义!
举报人: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0月24日
附:证据目录一份。
关于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滥用职权
插手兰州万厦公司股权纠纷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您好!我是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的股东贾新民,我要向您反映在兰州万厦公司与兰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兰州国资委)的确权纠纷案中,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滥用职权、违法插手万厦公司股权纠纷一事。恳请领导在百忙中给予关注,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案件基本事实
兰州万厦公司成立于1999年,时任法定代表人王永春。2007年7月,兰州万厦公司开始进行脱钩改制,即由集体所有制企业改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期间,兰州市房管局作出产权界定,认定兰州万厦公司“无国有资产、资金”,企业资产全部为集体资产。
2008年9月,王永春被指控在企业改制过程中隐瞒国有资产不报,并因涉嫌贪污罪被逮捕。2008年11月,兰州市国资委应检察机关要求,违法出具了《关于万厦地产产权界定的函》,不顾事实真相,否定了之前“无国有资产、资金”的认定,将兰州万厦公司的全部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上述关于“兰州万厦公司资产均为国有资产”的意见被各级法院判决所否定。兰州市铁路中级法院[2020]甘71行终13号判决书认为:“兰州市国资委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明做出产权界定意见的证据”,并撤销了兰州市国资委于2019年7月26日作出的“国资产权[2019]313号”《关于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意见》;甘肃省高院(2020)甘民终669号判决书认为“兰州市拆迁办对万厦公司没有出资义务”。由此,兰州中院(2011)兰法刑二初字第092号关于万厦公司法人代表王永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也就失去了基本事实基础。
然而,兰州市国资委罔顾法院判决与未向兰州万厦公司出资的事实,在未通知公司股东、未向股东支付任何价款的情况下,违法将兰州万厦公司85.8706的股权于2021年8月8日变更于自己名下,公然滥用职权、掠夺了民营企业的合法资产。
二、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王留军、岩保军警官滥用职权、违规传唤,插手兰州万厦公司的股权纠纷
在兰州万厦公司与兰州国资委的确权纠纷案中,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插手和干预民营企业的经济纠纷,公然逾越底线、滥用职权,侵犯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
其中,王留军警官、岩保军警官滥用职权、违法传唤,对兰州万厦公司的股东进行恐吓,致使公司股东产生极大的精神压力,这种利用公权力违法插手干预、插手经济纠纷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动摇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根基。
尊敬的领导,当前全国第二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向纵深进行,全面从严治警、肃清违法行为毒流更是重中之重。本案中,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滥用职权、利用公权力违法干预经济纠纷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财产的会议精神,与对党忠诚的政治本色背道而驰。
恳请领导对本案给予关注,追究兰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违法传唤、滥用职权的责任,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当中,依法维护民营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股东 贾新民
2021年10月23日
关于兰州市国资委非法变更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系列案件违法审判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领导:
您好!
我是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厦公司”)的股东贾新民,现就万厦公司企业改制后引发的系列争议案件,及因兰州市国资委伪造股东会决议等文件、非法变更企业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引发的系列诉讼,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违法审判的有关情况反映如下:
一、万厦公司成立背景
万厦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原名兰州振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兰州振合房地产公司),2001年更名为“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始股东分别是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兰州万合副食商场、胡佐仁。根据兰州市城建局证明及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69号,原始股东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并未实际出资。
2007年,按照兰州市政府对城建系统企业进行脱钩改制的要求,万厦公司进行改制。至2008年8月10日,脱钩改制后万厦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为2001.5万元,其中贾新民、王永春、乔合群、张永生、倪宏军等35名职工以“经济补偿金折股和现金出资”方式共出资282.8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4.13%,万厦公司工会登记的出资额是1718.7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5.87%。至此,万厦公司已经完成脱钩改制,不属于国有企业,完成改制后的万厦公司为民营性质的企业。
二、兰州市国资委再次公然违抗已生效判决、违法变更万厦公司工商登记、侵害民营企业权益,意图将万厦公司收归国有
为了将万厦公司收归国有,兰州市国资委在万厦公司改制完成之后,多次将公司认定为国有出资公司,万厦公司先后通过行政诉讼、民事诉讼进行了救济。
其中,行政案件,兰州市国资委先后两次作出万厦公司改制前公司资产为兰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的认定,该认定先后分别被甘肃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2019)甘行终145号行政判决书、兰州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撤销。民事案件,万厦公司就出资问题于2020年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万厦公司履行出资义务。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甘民终669号民事判决最终认定,兰州振合房地产公司为王永春冒用兰州万厦实业公司名义虚假注资成立的公司,兰州万厦实业公司不应作为兰州振合房地产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也从未进行过出资,驳回了万厦公司的请求。
至此,有关万厦房地产公司是否属于国有出资的问题,尘埃落定,争议问题均已明晰。
兰州市国资委在拒不更正错误自身错误的同时,却公然违抗兰州铁路运输中院和甘肃省高院已生效的终审判决,于2021年8月2日强行将万厦公司85.87%的股权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没有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的情况下,仅凭未加盖万厦公司公章的无效的、自行违法炮制的《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和兰州市国资委《关于协助办理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函》就在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相关变更登记(股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章程变更等),将万厦公司的股东由万厦公司工会变为了兰州市国资委,将民营企业变更为国有控股企业,直接将企业侵夺,完全违背了《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的相关要求,直接侵害了万厦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国资委非法变更工商登记后,兰州万厦股东依法提起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申请、同时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无视基本事实,违法裁判支持了国资委的一系列恶劣行为,为国资委的非法行为做背书
兰州市国资委非法变更万厦公司工商登记后,万厦公司工会、贾新民、乔合群等以股东名义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2月16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甘7101行初221号之一行政裁定书,错误的以兰国资产权[2021]132号产权界定意见为基础,以贾新民、乔合群、刘铭在2008年7月31日前为万厦公司员工而非股东、该产权界定意见对贾新民等人的合法权益均未造成实质影响、与上述产权界定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认定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最终驳回起诉。
同时,万厦公司工会向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违法变更登记行为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兰州市国资委故技重施,在兰州晚报上挂失了万厦公司工会的公章,重新私刻了工会的公章。万厦公司工会法定代表人即刻到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白银路派出所报警,提出公章并未丢失的事实(接处警情况登记表编号20210800003222870),兰州市国资委除了持私自刻制的工会印鉴去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外,还向万厦公司工会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施加压力,要求其自己亲自去撤回复议申请,足见其系列行为的违法严重程度。
再有,针对兰州市国资委伪造公司决议文件及变更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行为,贾新民作为原告,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提起案由为撤销股东会决议纠纷的诉讼,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11日作出(2021)甘0102民初14024号判决,一审法官无视兰州市国资委非公司股东这一根本事实,无视公司登记股东的权利,不顾《公司法》关于股东会作出的系列强制性规定,以“存在召集程序的瑕疵,但未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故其召集程序合法”的说辞方式,为国资委的非法行为做背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案一审判决,已经提起上诉,目前该案还在上诉程序中。
兰州市国资委违法变更工商登记等行为,完全是和市场监管局个别人员恶意串通,公然对抗法律的非法行为,而司法机关却无视上述事实,坚决为违法的行为做背书,公然枉法裁判。试问,这种行为为什么屡禁不止,万厦公司股东长达12年的艰难诉讼,为何走到今天仍然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司法机关在这些环节里是否尊重了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否在以后的程序中能够公证审判?
在此,恳请最高人民法院主持正义,坚决查处案涉法院违法裁判的法官及关联人员,维护万厦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司法机关为行政机关的个别违法人员做背书,维护司法公正,监督后续案件的公正审判!
此致
敬礼!
兰州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
2021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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