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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法:审判员张东宇枉法裁判 法院不预纠正践踏国法
日期:
03-15
点击:
属于:
综合新闻
记者:龚平 郑义
核心提示:审判中,张东宇自始至终控制我说话;支持虚假证据,坚决不采用我出示的所有的合法证据。执意判我败诉。
多方证明:李子龙明显犯有“私刻公章罪”和“欺诈”事实。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的行为就是违法的造假、欺骗行为。审判员张东宇,你为啥眼瘸了?
致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许家新院长,您好!
您在百忙当中,无奈打扰了。我是一名退役军人,我依法劳动养活家口。在长春中法审判员张东宇审理我诉讼的案件中,受到张东宇“枉法裁判”给我造成的严重侵害。
在我走投无路时,请求得到您的帮助,能公平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尊严。谢谢!
退役老兵的实名举报信
尊敬的媒体领导好!
我是实名举报人:退役军人姜树峰,长春市二道区合法居民。身份证号:220105196803270238电话:13341493913
被举报人:张东宇,长春中法审判员。
举报事项:审判员张东宇,审理本案时不公开透明、不公平公正、不核实真假,执意滥用职权、恶意践踏法律,胆大妄为、营私舞弊。支持虚假证据;坚决不采用我提供多方的真实证据。公开进行“枉法裁判”。
事实依据:在长春市富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中付和唯一股东宋海军于2020年8月1日的《情况说明》中,清楚的表明:姜树峰于2007年11月,购买了该公司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的房屋。经手人为:法人刘中付和股东宋海军。并有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同时强调:在此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中付、股东宋海军,没有给任何人出具过卖房《授权委托书》。并声明:凡未经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盖章的《房屋销售合同》均为虚假无效合同,我公司不预认定。
同时,所有证据证明,涉案被告人李子龙,在富昌公司、政府、工商等各个部门的备案文件中,不是股东。当时只是物业管理员。
涉案被告李子龙利用物业管理员工作之便,冒充公司售房人员利用欺诈手段,以能为房主办《房产证》为由,骗取业主信任。更甚的是,为了骗得众人的认可,他便进行包装自己竟然贼胆包天,违法“私刻公章”。借着我长期不在当地之机,将我于2007年11月购买的207号房,偷偷卖出。
2020年我诉讼期间,在《申请》做公章和笔记鉴定时,审判员张东宇对此案的关键证据不予查证。利用职权干预、狡辩不同意我依法的合理《申请》请求。
另外,2010年至2019年法院多次开庭时,李子龙均未出庭。请问法官:这么多房、这么大的涉案资金,李子龙为什么放弃出庭?事实再次证明,李子龙不是涉案房产股东,只是物业管理员。明眼人一看就知道,他的行为就是“私刻公章”违法造假的欺骗行为。审判员张东宇,为啥眼瘸了?
特别是李子龙利用“私刻的公章”私下卖房。富昌公司多次庭审证明,没有授权给李子龙卖公司房产行为。李子龙明显犯有“私刻公章罪”和“欺诈”事实。
而且,在2014、2015、2017三年同系列的案例中,(513号房)各级法院均判决李子龙卖房败诉。
在李志军等二十几位业主,各自的《证明》材料中清楚地证明:姜树峰的房屋是合理合法的。而李子龙及赵永春他们的行为,是非法的。
在历次庭审笔录中,涉案人员赵永春反复“自相矛盾”看《庭审笔录》一清二楚。在一次庭审现场中,审判员张东宇竟然当庭公开直接提醒说:“怎么弄的,想好了再说呀。”
审判中,张东宇自始至终控制我说话,同时不采用我出示的所有证据。执意判我败诉。(看庭审视频)
审判员张东宇存在明显的问题:
1、没有《预售许可证》法律规定:《合同》无效。为什么唯独认定涉案人赵永春的《合同》有效?
2、涉案人赵永春没有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提供的是虚假证据,长春中级法院的法官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确认李子龙有权卖房,为什么?
3、涉案人赵永春多次庭审中承认,2018年强行“撬门破锁”进入(207)房。(看公安报案记录)我是2018年将(207)房卖给李志军的,电费初始登记为李志军。明明涉案人赵永春是非法行为,为什么审判员张东宇,确认合法占有?
4、我在富昌公司合法购买房屋,法官为什么判决不让执行?
5、我依法申请进行公章及笔记鉴定,审判员张东宇确利用职权狡辩,不同意我依法的合理《申请》为什么?调看2022吉01民终7418号庭审笔录及庭审视频,一目了然。
我相信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共产党的天是蓝的。我决心要逐级依法维权到底,用行动进京维护法律的尊严,用生命保护百姓应有的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以上举报内容如有半点虚假,我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控诉人:姜树峰
2025年2月17日
事实说话证据还原真相
媒体多次收到强烈举报,记者在走访调查中,本着“用事实说话,用证据还原真相”的工作原则,进行深入了解调查。现将部分证据公开公示于众,让社会进行公正的点评。
证据1、是长春市富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刘中付和唯一的股东宋海军的《情况说明》
内容清楚的表明:姜树峰于2007年11月份购买了该公司,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的房屋。经手人为,法人刘中付和股东宋海军。
在此期间,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刘中付、股东宋海军,从没有给任何人出具过《卖房授权委托书》。凡未经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及盖章的《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我公司不予确认。
证据2、是:该公司法人股东签发的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也是姜树峰于2007年11月,购买了该公司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房屋的,合法的、正式的《房屋销售合同》。
证据3、是业主李志军自愿出具的《证人证言》材料。
采访中,李志军坚定地说:我是业主,此案所有程序我都亲身经历过,《证明材料》是我亲自写的。
上述一切内容如有虚假,我负全部法律责任。需要时,我可以当庭出证,证明事实的真相。
证据4、以下是张翼超自愿提供的《证明》材料。
他是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双阳区奢岭镇房产的实际施工承包人。
张翼超明确的说:“在施工建筑和房屋销售过程中,没有李子龙的事,后来他只是一个物业管理人员。他利用物业管理之便,非法私刻公章;以为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为由,偷偷卖了几套房子。其中,私下把姜树峰的(207号)房屋也给卖了。
另外,李子龙私下卖房收据的“收款”人一栏,私下将我的名字签上小超,后被我发现。
通过张翼超自愿提供的《证明》材料,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看到,李子龙的行为:就是不折不扣、地地道道的,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
证据5、以下是从涉案业主中随意找到,自愿出具《情况证明》材料的十几家业主。
在以李志军等十几位业主的《证明材料》中,清楚地证明:姜树峰的房产是合理合法的。而涉案人李子龙有“私刻公章”涉嫌造假和欺诈的违法行为。因此,涉案人赵永春和李子龙的买卖行为,是非法的。
证据6、人民法院庭审笔录中的自然证据。
庭审笔录中,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回答,明确证明:姜树峰是在我公司买的楼,我出具合法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而涉案人赵永春,在庭审笔录中承认说:“刘忠付我不认识。”在事实面前,涉案人赵永春无法“自圆其说”。
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民初3758号的庭审笔录49页中。第三方法人刘忠付清晰明确回答:我没有授权给李子龙,也没有和李子龙签《合作协议》。他卖的楼是自己刻的假的公章。而且刻的是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我是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他买卖的楼与我无关。姜树峰是在我公司买的楼,我们出具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
在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0)吉0103执异50号49页中,涉案房产公司法人刘中付明确地说:被执行人赵永春这些票据是无效的,涉案人赵永春根本没有通过我和宋海军办理。他购房的公章是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是我的长春市富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涉案人赵永春,在庭审笔录中承认:“刘忠付我不认识,我是和李子龙面对面买的。”证据面前,他无法自圆其说。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规定
枉法裁判构成的主要罪名是枉法裁判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枉法裁判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
定义: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负有审判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
客体: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出不公正的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规定。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其中)
2、枉法裁判,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3、枉法裁判,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4、伪造、变造有关材料、证据,制造假案枉法裁判的;
6、徇私情、私利,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证据予以采信,或者故意对应当采信的证据不予采信,或者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故意错误适用法律而枉法裁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
法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开除等处分。
(一)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案件的;
(七)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看法律专家的精准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这个案件“实事求是”地看:举报人的《举报》是真实可靠的;通过记者调查了解和"法院庭审笔录"自然的真实证据;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对照审判员张东宇的实际行为,说他无视国法、践踏法律、枉法裁判。是不折不扣,精准到位的正确评价。他的背后是谁给他撑腰、打气、壮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事实清楚的证明:审判员张东宇是老百姓的害群之马;法官中的败类。审理中他绝对不应该明目张胆的偏袒一方;打击一方,控制一方当事人说话;绝对不该不采信,另一方的证据;绝对不该利用手中权利,不允许一方做“合理合法”的《司法鉴定》。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关键时候,他为什么“瞎眼瘸了?”
上述提到的每一条法律规定,张东宇都涉嫌违犯。
在此诚挚的希望法官、审判员们,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地执法办案。切身维护,自觉尊重法律的尊严。努力创造平稳的和谐法治社会;尽力减少因审判程序导致的上访案件的增多发生。
记者将对此案,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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