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玉香致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杨泽民院长的一封实名举报信

日期:12-03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对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个别违法违纪法官的控诉!

尊敬的杨泽民院长:

        您好!

      我叫郝玉香,女,身份证号:140422195810200420,联系电话:13903553059。

      在此,我郑重地向杨泽民院长实名举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史家龙、执行局原局长裴家庆(已被抓)、原副局长李建平的一系列违法行为及相关事实。

       一、案件背景及诉讼历程中的违法问题 

      1、重复立案问题 

      在2003年2004年扈新民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我提起诉讼 ,法院以(2003)长民初字第020号,(2003)晋民终字第00120号,(2004)长民初字第012号民事判决书 ,当时法院经审理后以主体不符为由驳回了他的诉求,且扈新民在当时并未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到了 2005 年,时任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史家龙不知出于什么动机?竟然否定了之前的正确裁定,唆使办案人员对该案件在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重新立案开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立案规范要求,一个案件不应在同一法院进行多次重复立案。这种公然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使得司法程序沦为个人意志的工具。

      2、判决不公背后的疑似暗箱操作 

      2005 年重新立案后,该案件在长治市中级法院被搁置长达三年多,直至 2008 年,在史家龙的强制干预下,李小平法官以(2008)长民再初字第40判决书判定我败诉。

      事实上,我深知自己遭受了不公正的审判。因为在 2009 年,原潞城白水泥厂的 300 多名职工和领导向我详细说明了水泥厂技改工程的真实情况,该工程实际总投资(包括机器设备)仅为 300 多万,而非扈新民决算的 500 多万。我经过努力找到了原水泥厂与扈新民签订的承包合同,合同明确显示金额仅为 60 万。然而,扈新民却在 2000 年 12 月凭空捏造了决算书,将金额虚增至 130 多万。我依据这份真实的合同先后向省高院和最高院提起上诉,但均未得到公正的裁决。最高院以一份合同不能推翻 500 万为由驳回了我的再审申请。在此过程中,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史家龙利用其职务之便,帮助扈新民在高院和最高院疏通关系,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司法人员应坚守的公正、廉洁原则,极大地破坏了司法公信力,让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了严重质疑。

      二、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1、房产拍卖程序违法 

     第一次拍卖时,作为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的李建平,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未依法向省高院技术鉴定中心进行备案审批,便擅自直接委托北京的一所拍卖行对我的房产进行拍卖。当我发现这一严重问题并提出申诉后,他虽重新申报,但却再次出现违规操作。我发现原来的评估报告早已过期,而李建平竟然无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中关于 “重新评估的法定条件是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 的明确规定,故意给我下达错误裁定,声称评估报告可以延期一年。这种肆意践踏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使得我的房产在不合法的程序下被推向拍卖市场。

       经过几次拍卖均未成功后,李建平又对我的房子进行了第二次重新评估,并于 2017 年 12 月 9 日以 1269 万余元的价格拍卖了我位于北京东二环边上的房产。该房产地理位置极为优越(位于保利大厦东边,南边相隔大路就是工人体育馆且交通便利),实际价值远不止于此。当时我自己曾经找了一个购房客户,该客户愿意出2400万元购买我这套房子。李建平竟然胆大妄为,为了执行标的190万元,将我的价值2400多万元的房子“低价贱卖”。李建平在整个拍卖过程中的种种违规操作,让人不得不怀疑其背后存在不可告人的目的。

      2、房产变卖及执行款去向不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法院在三次拍卖流拍终结且申请执行的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以财产抵债的情况下,才可以发出变卖公告进行变卖。如变卖不成,不能以财产抵债且无其他执行措施的,应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但在我的案件执行过程中,李建平完全未按照此法定程序执行。我的房子被拍卖后,我多次积极地找李建平想通过李建平见见买主崔向欣,想和崔向欣说说我房子的冤情,李建平也答应我让我见见崔向欣,可是后来李建平告诉我他也找不见崔向欣,也没有崔向欣的电话,崔向欣的一切事是由律师办理的,法院没有任何人见过崔向欣,于是我在北京找了一个人帮我查崔向欣的信息,找到了崔向欣的老师及同学,可是都不清楚崔向欣在干什么,我又根据户口本找到崔向欣的住址,可是崔向欣已经多年不住在那里,房子也被卖了好几次。崔向欣是1984年出生的,高中学历,没有银行卡,没有坐过高铁飞机,没有被抓,也没有出国,可是到现在一直没有崔向欣的任何信息,一位年青人这有可能么?

       我又找现任中院执行局局长路军,要求查看 1269万(李建平给了我50万被银行全部扣了贷款)拍卖款的具体去向。然而,李建平始终避而不见我,路军局长先是声称钱已经没有了,后又让我去档案室复印执行案卷。我不辞辛劳地跑了十几趟档案室,却始终未能找到与我的房产拍卖款去向相关的执行案卷。之后,我再联系路军局长时,他既不见我,也不接听我的电话。

      这一系列异常情况让我有充分的理由怀疑李建平和裴家庆在这一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从中谋取私利,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使我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扈新民涉嫌虚假诉讼及诈骗行为 

      扈新民的行为存在诸多疑点且涉嫌严重违法犯罪。1996 年,潞城白水泥厂已经按照约定结清了他的全部工程工资,包括包工工资以及承包的 60 万办公楼工程款,这一事实有原厂长及会计的书面证明,并且在水泥厂的账户中也有明确记载。然而,扈新民却在 2000年12月串通他人、恶意捏造了几份总金额高达 500 万的工程决算书。这些决算书漏洞百出,既没有预算作为依据,工程也没有验收报告,更没有水泥厂原领导的签字确认,同时也不存在任何移交手续(水泥厂是个地方国营企业)。决算书上仅有申连喜(并非水泥厂职工且未参与水泥厂的技改工程建设)和两个原水泥厂职工的签字。扈新民窜通水泥厂财务人员捏造账本,在没有任何付款凭证下捏造了一笔将500多万决算弄成190万的欠款起诉了我。

       此外,其决算书所使用的公章为 “潞城市城关镇南关建筑工程队”,该公章并未在工商局进行注册登记,也未在公安局进行备案,属于明显的伪造公章。扈新民的上述行为充分表明他涉嫌虚假诉讼和诈骗犯罪,他的所作所为给我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难以承受的精神伤害,同时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挑战了法律的底线。

       四、我的遭遇及诉求 

       扈新民起诉标的才190万元,判决书也仅仅190万元。但长治中院的李建平法官将我北京价值两千多万元的房产非法、低价拍卖,并且拍卖给谁了是个迷!拍卖的款项去向是个迷!由于这一系列冤案的发生,使我的生活陷入了极度困境。我的唯一住房被非法拍卖后,我不得不带着年迈80多岁的老母亲和年幼的小孙子被迫居住在荒废的破工厂里,生活条件极为艰苦,基本的生活保障都难以维持。原本经营状况良好的我的两个金属镁厂,也因背负了原潞城白水泥厂的沉重债务(包括工人买断身份所需的高额费用等)以及遭受扈新民冤案的长期折磨,于 2007 年无奈停产关闭。我本人也因此精神遭受重创,濒临崩溃,身体也因无钱医治而疾病缠身。

       基于以上所述事实,我恳请杨泽民院长在百忙中高度关注此案,立即纠正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并深入调查扈新民与他们之间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全力追回我的 1269 万房产拍卖款去向,给我一个公正的交代。同时,我强烈要求史家龙必须为其知法犯法、故意制造冤案的恶劣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以及因房产被低价拍卖而遭受的巨大经济损失,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恢复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捍卫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礼!

                      实名举报人:郝玉香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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