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雁塔法院未对涉嫌虚假诉讼罪追责、以推理定案遭举报

日期:02-11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2020年8月9日,李东强收到一份西安市雁塔区法院高新法庭的传票,内容为2017年李东强向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响堂村杨某平的民间借贷起诉书。
      李东强赶到雁塔区法院签字后,经法官的允许,用手机拍下了该张借条。借条日期显示“2017年2月27日”。
      李东强认为该借条所签字存在假冒,已向法院寄递了进行笔迹司法鉴定的书面请求。
      2007年,李东强在西安市西郊庆安建材市场一私人建材商店做免漆木门销售,一次与杨某平喝酒时,杨问李东强是干什么工作的,当时免漆门的生意不错,借几分酒意,当时杨某平在自本村担任村综治办主任,杨某平说他本人出钱开个门店,先按每个月给李东强工资1000元发。
      没过多久,杨某平驾驶小车到庆安建材市场找门面房,后与家住西安市白家口的蔡云清免漆门经销店商议,以2.6万元达成了转租事宜。杨某平亲手将转租的租赁费和免漆门的样品门共计约2.6万元交给了原经销店老板蔡云清。
      正式营业没几天,杨某平把家住丁家桥的约30几岁的女友安排到庆安建材市场门店负责经营和财务管理。杨某平向李东强再三叮嘱,安排女友的事,切记莫让其妻知道。
      一段时间里,杨某平几乎每天驾车到店面过来照看生意。第一月生意还可以,到第二个月下旬时一直生意不景气,勉强坚持近三个月时,杨某平未向李东强兑现口头承诺的工资。李东强提出不干了,杨某平看到生意不好,称自己担任着村干部,无时间经营,强行让李东强自己干。随后,把跑业务的交通工具一辆摩托车也给收走了。
      此后,李东强跟随咸阳一老板到宝鸡市凤县一药厂打工谋生,从此后从未见到过杨某平。现在,接到起诉书,李东强蒙了,哪来的2017年的借条,准确的说,杨某平是把钱给了转租店原老板了,还欠李东强两个月的工资未支付。
      李东强不解,杨某平知道李东强的手机号,为何不联系?13772031367这个西安号码用了多年,直至2019年五一前后出差时手机丢失后才未再使用。再有,第一个月生意好时怎么不说,一看生意不好强行往李东强身上推。
      2020年10月15日,杨某平在电话中自称:2007年到2020年现在13年未见过李东强。既然13年未见,更说明2017年2月27日的是一张伪造的借条。杨某平出示的借条时间日期,实际上期间李东强是在延安延长县二中对面圆梦宾馆住宿的时间。
      未过几日,李东强收到雁塔区法院邮寄的撤诉裁决书。2021年2月24日,李东强再次接到雁塔区法院的电话,告知杨某平的诉讼。诡异的是,这次的诉讼名字以及借款日期,变成了“2007年2月27日”了。
      法院于2021年4月19日上午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法官对杨某平的所出示的两张借条质问,杨某平语无伦次,讲不清原由。
       4月27日上午,在庭审中双方提交的证据,杨某平当庭承认2017年的借条是本人自己写的一张欠条,两张不同时间,名字笔迹不同的借条,被告李东强当庭递交了笔迹司法鉴定申请。
      有关26000元的由来,法院当庭电话拨通了门面转让当事人蔡云青的电话,证实当时通过李东强的引荐,杨某平付给蔡云青的门面转让费共计26000元。
      李东强认为,杨某平自己写借条诬陷他人,意为使无过错一方受到法律的追究,恶意获取不当得利的行为,具有很明显的主观故意,等待法庭的鉴定出来,他决定追究杨某平的相关刑事或民事责任。
      至于对杨某平的那两张时间错位的“借条”,通过技术手段以及纸张质地、笔迹特征、墨迹类别等相关信息,相信法院不难查明事实真相。几日后得知法院称,借条字据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
      李东强认为,杨某平的行为涉嫌触犯了诈骗罪、伪证罪。他的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杨某平凭空捏造李东强欠款的事实的虚假事实,隐瞒了是他付给钱款他付给蔡云青的真相。
      西安雁塔区法院以推定下达判决书?被告无法接受!继续上诉中。
      质疑:
      1.原告当庭承认是自己编造的借条、属于涉嫌虚假诉讼罪、为何未追究其责任呢??
      2. 法庭庭长当庭电话拨通门面房转让人也就是收取26000元的当事人蔡云清的电话证言、证词、证明收取了原告的该笔门面房转让费用、为何没有在判决书中体现呢??
      法律是以证据为准,岂能是以推理方式裁决?被告提交的真实有效的笔迹鉴定、之后为何被告知字体差距太大、无法进行鉴定?那么裁决的法律依据又是从何而来?让人无法信服?不难想象到一些冤假错案的形成、往往是与外部力量、人情关系或利益有着难以分割的因素所致?本案的裁决书内容纯属是以推理定案。法庭未彻查一下这些由原告叫来的所谓证人、都是什么样证人?相信不难查明!换言之,原告把他们全村的人都可以叫来作证吗?知道事实真相的证人有吗?法院有责任对证人证言负责!让被告感到这是组团在演戏的嫌疑?
       据此,杨某平具有明显的主观犯意,不能予以原谅,应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国上下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法院是人民的法院?该判决明显存疑。 针对该案媒体也将持续关注!
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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