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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涞源县:邻村举报违规占地建房屋 谁是梁学卫的保护伞?
日期:
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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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追踪
本村土地竟凭他村出具的产权证明违规办理了房产证,原有耕地竟被恶意占用成为建设用地,在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两村之间发生了关于土地的侵权事件。大北关村村委会实名举报梁学卫违规办理房产证一事,其无证违规建造房屋竟长达7年之久,这背后究竟是官官相互的运作?还是个人利欲熏心的驱使?
霸占耕地违规建造房屋,嚣张行为应予整治!
在法律法规面前,竟有人大胆霸占耕地建造房屋。涞源县城里村梁学卫占用大北关村刘炳武家0.5亩耕地,违规建造房屋长达7年之久,城里村并违规为其出具产权证明。本不属于一个村的土地为何可以来回互换?梁学卫及妻子并非属于大北关村村民,也不属于城里村村民,在没有土地使用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为什么可以在大北关村耕地上违规建房,城里村村委又为何具有如此大的本领将他村土地直接作出处理?一起了解事件真相!
刘炳武,涞源县大北关村村民,于1988年进行土地联产承包,刘炳武家六口人以家庭为单位共同承包本村坐落在涞源县城“真武庙”耕地1.3亩。1999年3月份,其进行土地二轮承包并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30年,自1999年3月26日至2029年3月26日。由于该承包地地势恶劣,不长庄稼,影响产量,为此大北关村将该1.3亩地折合成0.5亩发放给刘炳武,该土地四至分明:西至县农行家属院东墙外墙皮;北至城里村梁满囤、刘珍房前胡同;东至广昌大街北延原住户;南至真武庙后地塄。刘炳武耕种至今,有土地承包合同、公证书、大北关村村委会证明及村干部证言为证。
原则上,拥有土地经营合同需是本村村民,然而梁学卫与妻子并非是这两村村民,梁学卫是北京铁路局的正式职工,妻子原是涞源县药材公司的职工,现已退休二人均为非农业户口,却侵占刘炳武家耕地违规建房。刘炳武曾多次与其沟通交流,并于2015年向涞源县县长、国土局、城建局反映,但均无明显反馈,更未得到有力解决,当时相关部门也下过停工通知,面对刘炳武的交涉和相关部门的停工要求,梁学卫反其道而行之,继续施工。在此期间,因耕地纠纷刘炳武与梁学卫家发生肢体冲突,有派出所出警记录。直至2020年3月15日梁学卫不但没有归还耕地,而且还在继续扩建。
疑点重重问题多,违规操作是谁在运作?
不属于所属村村民,却为其开相关证明;耕地不允许占用,却违规建房,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大北关村的耕地,在没有土地证的前提下城里村却出具产权证明?房产证注明是5间房屋,与建造的房屋数量与面积严重不符合,这又是谁出具的证明?
假使房产证属实,在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为什么从1990年12月28日涞源县城建局为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证号为涞字第5587号,2002年8月19日再次就同一房屋重复给梁学卫颁发了房产证,证号为涞字第12362号?在原违规房产证上,梁学卫的建筑面积仅有75.53平米,但实际却一直向外延伸扩建到了长约60米宽、约7、8米、总面积居然达到了600平米左右,足足多出了500多平米!这又是谁给的权利?在当时建造房屋时必须有土地使用证,大北关村村民刘炳武1988年就拥有该土地使用权,梁学卫在90年办的房产证并没有土地使用证,是不是违规办理的房产证,我们不得而知,盼望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村民权益本应维护,原则问题必须严肃处理!
2022年3月25日,当事人就此事向媒体求助,经报道后,涞源镇镇长侯东勇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侯镇长以解决问题为由要求当事人撤销发布的求助文章,并且提出有人相中当事人所提到的地块,让其出卖,因土地属于国有性质,故而当事人拒绝出卖。且后续在镇长约其到镇长办公室面谈时,当事人也清楚地表示,只有先解决之前的违法占地问题才会对剩余土地处置问题进行商讨。有关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乡党委高书记约见了大北关村村干部确认此地块的使用权归当事人所有。后续,因该事件迟迟未得到解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无助下,当事人再次找到侯镇长,侯镇长竟对当事人说:“你不是报道了?找谁报道的,就找谁解决吧”。在求助无果后,当事人又找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张扬,但张局长在查看材料之后,又将此事推给了信访局,至今,此事仍未有解决方案,而违规建房的梁学卫却依然侵占着他人的合法权益自由生活。如此这般不公,当事人实在难以释怀,更无法接受,还望相关领导尽快调查清楚,维持正义!
无论是从土地管理法角度,还是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发,明确规定任何人和单位不得占用耕地违规使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342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现在的民法典第十一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有相应文件以及法律法规的时代,又是谁给的权利把别人的耕地霸占用来违规建房?到底是领导不作为,还是梁学卫家的后台太硬,能够凭借违规霸占的手段一手遮天,完全不顾大北关村及村民刘炳武的合法权益?在国家法制法规的管控下,一再要求保证村民的耕地要求,为什么却一再落空?那么百姓的权益怎么维护?领导干部是不是该从自身检讨,维护每一位村民的合法权益,做到真正的公开、公平、公正,真正地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而非只为谋取私利,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针对以上所述,刘炳武要求梁学卫尽快归还自己承包的0.5亩耕地;要求梁学卫赔偿7年来耕地经济损失约10万元。同时,大北关村村委会也提出相应诉求:要求梁学卫尽快归还我村西侧和北侧的集体土地和刘炳武的责任田,归还我村及村民的合法权益;涞源县城建局作为房屋产权职能部门,应该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而个别工作人员严重违反规定,不但没有依法依规办事,反而重复办证,成为侵占集体土地的帮凶,应予严肃追责。望上级领导给予高度重视,深入调查,并依法依规撤销梁学卫违规获取的房产证。并依法拆除违法所建房屋。
媒体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尽快做出答复,归还大北关村及村民刘炳武的耕地及合法权益!并依法依规撤销梁学卫违规办理的房产证,事件后续本媒将持续跟踪关注!(维权 廉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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