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发生咄咄怪事令人匪夷所思— 挪用同一家公司资金:前者被判无罪,后者获刑八年
我国刑法的宗旨是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证犯罪的人不能逍遥法外。人民审判机构通过审判案件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让社会更加稳定,使人民安居乐业。如果通过案件审判让本来经营得有声有色的企业濒临倒闭,职工没有收入,甚至连养老金都交不上,更谈不上为国家和地方创造税收。那么,这样的审判不但没有意义,而且玷污了法律的尊严。
2013年以来,河南洛阳发生两期几乎是一模一样的案件,那就是把单位资金借出为单位创收。所不同的是前者案发时尚有2亿元未能收回,审判机构判决其无罪;后者全部收回(包括现金、股权与不动产)却获刑八年。
洛阳著名企业家徐道豪和他控股的洛阳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简称“住保公司”)的五名高管因为经过集体研究把公司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目的是为企业赚取一些利益回报。最近,他们分别被洛阳市涧西区审判机构以挪用资金罪一审判处八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此案从2019年5月12日至今,历经六次开庭才于今年五月下旬做出一审判决。徐道豪等人不服一审判决,立刻向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提起上诉。
2019年12月27日,徐道豪等人被取保候审,司法机关责令其代替其公司讨要借给其他企业使用的资金,意思是他讨要的结果关乎着对其量刑高低的问题;并且言明收回现金管用,收回股权与不动产不行。徐道豪为了不受牢狱之灾,即便是三年疫情期间,也不得不替公司到处追债,最后实在是没有办法,又不得不把老婆的私房钱和儿子在国外打工的收入都要出来充当任务。尽管如此,他最后也只要回来现金6500万元,剩余的四个多亿虽然追回,但全部是股权、土地和房产等。
如果说,徐道豪控股的“住保公司”经过集体研究将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构成犯罪的话,那么,徐道豪的前任钞燕也应该构成犯罪才对。然而,事实却恰恰相反。2013年10月26日,当时的“住保公司”负责人钞燕,因为涉嫌挪用资金罪被洛阳市公安机关监视居住。洛阳市公安局的起诉意见书认定说,钞燕代表“住保公司”对外放贷、投资3.79亿多元。截止2014年6月底前,仍有2亿元未能收回。后来,此案移交由洛阳市宜阳县JCY审查起诉。公诉方认为钞燕的行为是公司经营的一种方式,把资金外借目的是为单位创造效益,故不构成挪用资金罪。宜阳县审判机构采纳了公诉人意见,认为钞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最后只依照行贿罪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就奇了怪了,把自己控股的企业资金借给其他公司使用并且已经全额收回(包括现金、股权和不动产),却被判刑八年。另一个“住保公司”负责人挪用近四亿元,截止案发仍有2亿元未能收回,却被判定不构成犯罪。难道说,洛阳市涧西区审判机构和洛阳市宜阳县审判机构执行的不是一部法律吗?或者说,钞燕有通天本事买通公诉和审判机关负责人!?
“住保公司”成立于2001年,主要业务是给缴纳公积金的职工提供购房贷款担保,公司依靠收取担保费运转。2014年,国家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行文取消了公积金贷款担保费。“住保公司”从此断了资金来源,生存难以为继。在洛阳市有关部门领导的动员下,洛阳豪迈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徐道豪,于2014年6月用在其名下的北京豪迈鼎中投资有限公司和河南锦和置业有限公司持有“住保公司”71%点多的股份,此时,国有股只占28%点多。也就是说,徐道豪是“住保公司”的最大股东。担保费没有了,但“住保公司”需要正常运转,上百号人需要吃饭,怎么办?
2014年9月22日,“住保公司”召开股东扩大会,成立了“业务拓展部”,这个部门在“住保公司”的授权下,可以把公司资金借给信誉较好他们比较了解的关系企业使用,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来增加企业收入。当时参加股东扩大会的人员当场签下自己的名字,这也包括国有股代表韩蕴华。
2015年10月,“住保公司”拓展部再次举行会议,参加人不但有徐道豪和其他股东,而且还有法律顾问高春明律师。会议除了肯定拓展部成立以来取得的业绩,同时要求放款时要选择优质企业以确保资金安全……会议纪要后边附有与会人员签名。
2016年11月9日上午10点,“住保公司”在其7楼会议室第三次召开股东会议,参加人除了徐道豪等人以外,时任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导以及国有股洛阳行资公司副总韩蕴华,纪要记录人是公司副总兼办公室主任曹丰斌。此份会议纪要中有这样的描述:“李志杰汇报2016年拓展部业务情况。主要围绕洛阳银行给我公司的授信展开业务,及经营证券业务。到目前为止,拓展部收入1030万元,距离年底收入3000万元目标还有不小差距……预计到今年底收入会达到2400万元左右。下一步主要开展证券及其他一些安全性较高的业务,如经济适用房及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此次会议上,住房公积金领导还做了热情洋溢的演讲,对拓展部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令人始终闹不明白的是,“住保公司”拓展部开展的这些业务咋就成了挪用资金罪呢?如果真的构成挪用资金罪,那为什么国有股东咋就一个也没有受到刑事追究?前边提到的钞燕把“住保公司”资金放出去3.79亿元,案发时仍有2亿元未能收回,尚构不成挪用资金罪,那么,徐道豪把自己控股企业的资金借出去咋就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呢?
一审审判机构依据我国《刑法》185条“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客户资金的参照《刑法》第272条处理。”虽然“住保公司”具有河南省金融管理局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却没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不属于《刑法》185条调整的范围。最重要的是,“住保公司”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时间却是2020年10月14日。司法机关认定徐道豪等人“挪用资金”的时间均在此之前,一审如此判决显然是张冠李戴。
《刑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挪用资金罪”构成要点是:“本单位工作人员利用其经手或主管资金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资金私自挪作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使用的行为”。200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审判机构《关于如何理解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问题的批复》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给他人使用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或者挪用人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资金借给其他自然人和单位的行为”。试看,“住保公司”的行为符合上述哪一条呢?显然都不符合。既然都不符合,司法机关顶着错案追究的风险硬要给徐道豪等人定罪量刑,个中缘由实在令人百思难解。
据了解,徐道豪曾先后担任四届洛阳市人大代表,一届河南省政协委员,在业界口碑极佳,洛阳市多个重点项目均由其承建。由于徐道豪按照司法机关的要求把家里所有资金都搜刮出来为自己的控股企业还账,家庭生活陷入极度困境,连聘请律师的费用都拿不出。其小儿子徐江怀泪水涟涟地说:“即便是卖肾,我也要把父亲的冤情昭告天下!”
徐道豪被抓后,关联银行、开发商、施工单位的恐慌情绪越来越严重,银行怕其贷款不能按时归还,开发商怕投资打了水漂,施工单位怕不给工资。徐道豪下属的七个子公司全部处于停工状态,“豪迈集团”近百名职工已经两年未领到工资。原本门庭若市的企业,现在却是门可罗雀。
国家2022年10月16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壮大。
2020年10月30日,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在北京举行,时任最高人民JCY负责人张军在峰会上发表主旨演讲,再提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保护,强调检察机关要做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老娘舅”。张军负责人指出,民营企业创业艰辛、发展不易,更需要、更珍视法治的呵护。检察机关肩负维护执法司法公正的重要职责,打造更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责无旁贷。民营企业不是“唐僧肉”,也不是“软柿子”。检察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发展,首先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对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问题,要充分发挥立案监督等职能,依法监督纠正。对涉及民营企业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加大监督力度,努力让企业家们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要考虑民营企业不同的经营管理模式,对经营中涉嫌犯罪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慎捕慎诉,最大限度保证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要严格区分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产权纠纷与恶意侵占、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等界限,对能够依法采取较为轻缓、宽和措施的,就不采用羁押、查封财产等强制性措施。此次峰会上,最高人民JCY还发布了12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为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企业提供新的指引。
2023年6月中旬,最高审判机构副负责人杨临萍到河南调研时,在洛阳市中级审判机构召开座谈会时要求:“各级审判机构要牢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厚植我们党的执政根基的职责使命,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持以发展眼光客观看待和依法妥善处理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坚持有错必纠,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徐道豪和他的企业高管能否被无罪释放,其公司被冻结的账号能否被解封,媒体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