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美:江苏射阳法院王红杨晓明公安刘林童当黑势力保护伞涉嫌渎职

日期:02-22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关于江苏省射阳县法院王红、公安局刘林童等公职人员
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的紧急控告信
       控告人:陈美,女,身份证号:320924195401078325,汉族,现居地:射阳县渔工贸公司,电话:15061655499
       被控告人:射阳县人民法院(简称“射阳法院”)王红、射阳县公安局(简称“射阳公安”)刘林童等涉案公职人员
被控告人:陈克龙,男,身份证号:320924196408038312,现居地:射阳县虹亚新城16号201室,现就职于射阳港城管队。
      诉求:
      一、依法要求:成立异地专案组,彻查此案,追诉被控告人陈克龙诈骗、伪造证据等刑事责任,撤销违法判决,赔偿控告人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二、依法要求:查明事实,对射阳法院王红、射阳公安刘林童等在本案中涉嫌徇私枉法、渎职的公职人员撤职查办,依法追究违反党纪国法,执法犯法的责任,还司法机关公信力。
      事实和理由:
       被控告人陈克龙在2018年用伪造陈美签名的三张假借条向射阳法院提起诉讼,控告人陈美一位7旬老人在长达6年的时间里,不停的申诉,举证,但射阳法院与公安涉及本案的公职人员徇私枉法、篡改卷宗、伪造证据,对被控告人陈克龙诈骗、伪造证据的犯罪事实不侦查,包庇纵容,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致使控告人蒙受近百万的经济损失,精神及身体健康遭受严重摧残,现依法提起控告:
       1、控告人陈克龙向法院诉讼的三张借条为2013年6月19日5万、2015年3月4日15万摹仿陈美签名为共同借款人,2013年8月18日10万摹仿陈美签名为担保人,经王红法官审理后,按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但最终却由陈美主张鉴定笔迹并摇号至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结论2015年3月4日15万借条上陈美签名系伪造[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2019文鉴字102号]。依法,被控告人陈克龙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但王红在陈美要求将陈克龙移交公安机关后,迅速让其撤诉。
       2、无奈之下,陈美以陈克龙诈骗向临港派出所报案(报案过程艰难曲折,终于在2019年5月21日受案并在22日出具了立案通知书(立案号:J3209246819052300001),至2022年2月16日,竟以陈克龙无犯罪事实撤案。理由是省公安厅鉴定中心鉴定三张借条上陈美签名是同一人书写【长达2年6个月期间,陈美家人主动联系并请求民警以同济所鉴定的15万假借条抓捕陈克龙,并对5万10万两张进行侦查,如需鉴定陈美可随时前来书写样本】,后陈美在派出所提供的省公安厅鉴定报告(苏公物鉴字(2022)5号)中,发现一份伪造的《塘口转租协议》(样本19),从所长刘林童处了解到,该《塘口转租协议》是陈克龙交到派出所并作为陈美鉴定样本送检。
       3、2022年3月16日,陈克龙持省公安厅鉴定文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杨晓明不审查借条交付依据,罔顾派出所送检样本来路不明,样本未质证、违规送检等事实;仅以省公安厅鉴定结论及陈克龙有经济实力判决陈美偿还本金及利息82万多。
      4、迫于无奈,陈美在2023年2月22日将陈克龙伪造的多个版本的《塘口转租协议》向临港派出所进行报案,24日出具受案回执,但在2023年9月7日出具不立案回执;因其中一份《塘口转租协议》上按有清晰指纹,期间也采集过陈美的指纹,却告知指纹不符合鉴定条件。2023年9月4日三位民警上门宣读三份假借条和转租协议通过公安部鉴定均为陈美本人所写;随后,陈美要求民警提供鉴定文书,不给;要求看一下,不给;最后说看一下公安部公章,也不给?天理何在?
       5、作为省公安厅鉴定样本19的《塘口转租协议》还被篡改到法院2018年的卷宗中,这是何人所为?
      6、2023年9月6日,陈美在精神崩溃的情况下,女儿带其去北京散心,却在北京站遭非法劫持,还被无辜列为信访人员。回来后,县信访局牵头组织过一次谈话,但至今无任何回复。
      7、
陈美的每月退休工资2千多元,是唯一的生活来源,射阳法院不顾控告人的生存直接冻结银行卡。朗郎乾坤,公义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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