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州:一村书不作为和乱作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土地

日期:04-23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据小编了解,霍章栓住河南省汝州市庙镇寺上村,实名举报寺上村(支部书记)王录跃, 不作为,乱作为,在村上一手遮天,乱批宅基地。(十一组叶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各 3–5万元不等)把我村的 100亩土地变成污染环境的拆车市场,其弟弟某有限公司占地几十亩给村委员会签约合同 60年,关于土地流转期限,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政策都有相关规  定。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 3 条规定,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已属于严重违反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规定。

      涉嫌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  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在社  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弄虚作假,欺上  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权;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


      同时,因为村干部的违规操作给当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情况。针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办 理中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司法解释《关 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作出了新的规定,以从严惩治和防范环境污染。根据解释,致使一人以上重伤或者三人以上 轻伤即构成“严重污染环境”,将被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地村民已经受到一定程度 的污染问题,也给农作物耕地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当事人希望,政府以及相关领导能够给予高度重视,环境问题不仅仅是影响民生问题, 更多的是给大自然带来灾害。并希望当地村支书干部能够退还农民土地,还民众一片晴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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