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周口川汇区金泰王朝:工程款久拖未付反被诉款项纠纷盼法院公正调解

日期:02-26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法制监督据法治在线消息:做完工程久拖未付的工程款,拿着变相支付的房屋抵扣协议未见履行,却被周口市川汇区法院通知本人被诉,一份莫名其妙的起诉状,送达通知显示: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目前确认书已经送达,已经到了诉前调解阶段,这样的结果、着实让李某不得其解!

        据李某介绍称:其本人于2019年和2020年承接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口金泰王朝小区的8#、17#楼门窗制作安装工程(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由于对方公司原因不能按期支付本人工程余款,经双方协商,于2022年07月17日签订了工程款抵扣协议书,约定将金泰王朝小区商品房抵扣给本人,用于冲抵该工程余款。然后,协议书签订后对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与我办理房屋产权协议,至今本人未得到房屋产权。却得到了在法院被诉的确认书。

      单位查询:

       根据相关公开信息查询: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7月19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与销售(凭有效资质证经营)。   公开显示经营状况为:风险总量为271条、自身风险154条、提示信息117条。

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显示共检索到107篇文书。

       而李某接到的诉讼内容为:

  原告: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李某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按时出具耐火报告违约金31万元、逾期开具发票违约金31万元(暂计,实际违约金以取得发票日为准计算)。

  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支付价款28万元。

  三、判令被告为原告开具金额141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起诉理由:

  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起诉事实与理由:

       2019年3月22日,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周口市川汇区建设铝塑门窗厂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推拉门、窗户制作安装合同,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李某,合同暂定价款142.2万元。

       2020年11月20日,郑州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口分公司作为发包方(甲方)与周口市创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金泰天玺8#楼项目推拉门、窗户制作安装合同,暂定价款  103.18万元,按实际面积结算。工程实际施工人为李某。

   合同第六大条第1小条约定:“..安装验收合格后按实际安装推拉门、窗户的面积进行结算。”第2.1小条约定:“..乙方在收到甲方所付的生产预付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所付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组织生产..”。第2.2小条约定:“..经甲方至施工现场确认安装完成7个工作日付至该合同金额的60%,7个工作日内提供所付金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3小条约定:“..结算后7日内提供总金额剩余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甲方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5%..”

       2022年7月1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后达成清算协议,签订工程款抵扣协议书。协议书明确:甲方欠乙方17#楼对应推拉门、窗户制作安装工程款10万元、甲方欠乙方8#楼推拉门、窗户制作安装工程款35万元,合计欠乙方17#楼、8#楼推拉门、窗户制作安装工程款45万元。甲方将其开发的金泰王朝花园小区8号楼商品房一套(8#2404)用于抵扣欠付乙方的工程款,冲抵后余款28万元。

   协议同时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李某在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17号楼、8号楼推拉门、窗户《耐火报告》,逾期提供五天内,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元,逾期提供超过五天,每天承担违约金5000元,逾期超过十天,每天承担违约金10000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李某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17号楼、8号楼推拉门、窗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41万元,以实际查账为准,扣除已开具专票金额(税率为13%)。清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出具耐火报告、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退还超额价款。

   原告多次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开具141万元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提供给原告,但被告均未履行开具义务,被告拒不开具发票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规定,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承包人应当依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向发包人开具发票。

       根据李某提供的工程款抵扣协议及相关检测报告内容显示,诉讼内容很多均为抵扣协议内相关约定,其中起诉涉及的内容及依据应该是忽略了疫情防控常态化大环境及相关支持和完善时间。检验报告的出具为何逾期?专票的开具需要哪些程序及资格的配合?

      工程款久拖未付反被诉、款项纠纷盼法院公正调解,据李某诉求:目前材料还在诉前调解中,相信在法院调解程序阶段,周口市川汇区法院定会以事实为依据,多方综合考虑,给予一个公平公正的诉前调解,还有多少需要深究的内幕未被透露?还需深究!也希望关注此案的相关人员给予持续跟踪关注为盼。
       来源:http://zgfazhijiandu.com/show-3-427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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