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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灵宝:志信不诚信 司法不公信 150万遭讹诈
日期: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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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接到河南省三门峡灵宝市东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矿业公司)反映河南郑州志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信建工公司)故意妨害工程建设,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工程无法验收、决算无法实施的严重后果,灵宝市法院在审判中有失公允,给企业经济造成严重损失。
三门峡灵宝市豫灵镇吴村道路改造工程,是东方矿业公司做的慈善公益事业,由该公司自筹资金建设。2016年10月21日,东方矿业公司与志信建工公司项目实际负责人朱振江就灵宝市豫灵镇吴村道路改造工程签定合同,设计道路总长1008米,协议一次性大包(包工包料),工程总造价226万元,合同工期60天。施工方志信建工公司于2017年5月完成路面铺设,其它辅助工程当年7月结束。
吴村道路改造工程完工后,施工方迟迟不提交有关材料和组织工程验收、工程决算。朱振江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维权为由,先后于2018年2月、2018年11月、2019年1月组织人员到灵宝市信访局上访。经灵宝市信访局、豫灵镇政府等领导协调,东方矿业公司三次支付给朱振江71万元(含工程押金30万元)。同时朱振江多次书写承诺书、保证书,说尽快进行工程验收和决算,但却一直没有落实。东方矿业公司于2019年7月份致函志信建工公司,要求赶快进行工程验收,对方置之不理。
2021年4月份,朱振江拿着篡改的合同协议和伪造的图纸外工程现场签证单,将东方矿业公司起诉至灵宝市人民法院。案件调查和审理期间,朱振江通过关系将不偏向他的主审法官换掉,更换后的主审法官敷衍了事、察言观色,完全采纳了朱振江提供的虚假证据,判决东方矿业公司再支付朱振江工程款195万余元及利息。
东方矿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灵宝市法院更审。重审一审判决却基本与灵宝市法院一审判决一样。东方矿业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灵宝市法院槪不采纳,理由居然是“朱振江不予认可”,明目张胆的违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把法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事实是,施工期间东方矿业公司共垫资材料款87万余元,朱振江划掉了合同中的“付款的同时扣除甲方供应的材料款”,灵宝市法院竟支持朱振江篡改的证据。认定合同价226万元不含材料费仅为工费。而朱振江本人于2017年3月24日打的借条中写到“暂借水稳材料款共计贰拾壹万元整”。既然226万元仅为工费,那材料款与朱振江何干?这么明显的自相矛盾,法官难道能看不懂吗?
因工程量在实际施工中有所增减,经三门峡市康华签定公司签定,工程总价款应为247万余元。东方矿业公司已经支付朱振江 116万余元,加上材料款87万余元,还欠朱振江尾款43万余元。灵宝市法院错误的判决支付朱振江195余万元,让东方矿业公司多出近150万元,纯粹是助虐讹诈!
发回重审是一审法院对经上级法院二审或再审后认为一审法院或一、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裁定发回重审而对案件进行的重新审理。发回一审法院灵宝市法院后重审后,一审法院应对案件慎重核实、甄辨证据、注重调查,重新审理,对东方矿业公司新的举证进行认证。而灵宝市法院重审一审判决却采信朱振江的虚假证言、篡改文件,偏听偏信,罔顾事实,错误判决,让东方矿业公司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给社会公益事业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损害了人民法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应把严格执法,依法办事贯穿于审判工作全过程,依法追究违法提供伪证人朱振江的法律责任,运用公正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让人民群众相信法不容情,践行司法公信。确保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内植于心、外践于行,坚守法治,握牢法槌,端稳天平,秉公司法,敢于纠正错误判决,维护东方矿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的尊严。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案进展。
(颐甄 诚实)
附:相关证明
合同协议
预算总价
保证书
承诺书
承诺书
施工承诺书
收条
灵宝市法院判决书
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民事裁定书
灵宝市法院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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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会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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