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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中级法院王雨田院长:退伍老兵朱贤标徇私枉法案是道县监察委制造的冤案
日期: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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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
网络问政
郴州市中级法院王雨田院长,谁是撕裂司法逻辑、司法时间链断裂的退伍军人检察官朱贤标的“受贿”案的下一个倒霉鬼?
湖南郴州——当法槌落下时,法庭里所有人都看到了朱贤标颤抖的双手。这位曾在对越战场上为国负伤的七级伤残军人、从业28年的老检察官,因一桩20万元“贿赂案”被判五年有期徒刑。
道县火车站路口,一捆20万元现金在暮色中易手——这是法院认定原副检察长朱贤标收受贿赂的关键场景。
但案卷中两页冰冷的文书,却撕开了这场指控的时空裂缝:当黄长军送出20万元钞票时,他的儿子早已被批准逮捕并被关进看守所12天。
案卷中赫然记载着这样荒谬的逻辑链条:逮捕决定在前,行贿指控在后——而更令人震惊的是,本案关键证人如今集体翻供,直指监察机关刑讯逼供,联想到案卷深处浮现的时间裂缝,证人是集体翻供,正撕开司法的黑色幕布。
荒诞时间链:副检察长“受贿”竟在批捕之后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朱贤标在2016年3月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黄长军20万元,为其子黄喜平绑架案不予批捕的徇私徇情。但判决书显示,黄喜平被批捕在前,黄总军“为了黄喜平不批捕”的行贿在后:
2016年3月11日,道县检察院检委会决议批准逮捕绑架案主犯黄喜平,案件进入侦查阶段。
十二天后的3月23日,黄喜平之父黄长军通过其女友从银行取款20万元,在道县火车站交给副检察长朱贤标,作为“不予批捕”的报酬。
这里有一个致命的时间差:批捕决定后出现为了不批捕的“行贿”!
这是一个荒诞逻辑: 黄长军在儿子被捕入狱后“为了不批捕而行贿”!
这一逻辑悖论在于:黄长军意图通过行贿阻止批捕,在儿子已被关押、批捕程序终结后去行贿朱贤标!这该有多么可笑?——朱贤标“为了黄喜平不被逮捕收受黄喜平父亲黄长军的贿赂20万元”这一动机从何谈起?
一个无法否认的事实是:朱贤标作为副检察长,既无权限撤销检委会集体决议(需重新决议),也无法干预已移交侦查机关的案件——所谓“权钱交易”的时空基础根本不存在。
为何出现如此荒诞的逻辑?黄长军的话为我们揭开了谜底:“他们要我承认,为阻止儿子被捕向朱贤标行贿,可在我儿子已经被批准逮捕并关进看守所后,我还送他20万不予批准逮捕我儿子?”
黄长军在2020年庭审现场当庭翻供,手指发抖地指向旁听席上的监委人员:“逮捕令下达12天后,我怎么可能为'不予批捕'送钱?如果不是你们监委用电棍抵着我的太阳穴逼我,我怎么可能按你们说的签字?”
原来如此!
这是一个无法逆转的司法程序,其中荒诞的逻辑揭示的唯一真相就是:指控朱贤标收受黄长军20万元贿赂的事实不存在!
这是被扭曲的检察权在裸奔。朱贤标在检委会上建议“不批捕黄喜平”系其法定职责,但该意见被多数委员否决。原审判决将这一正常履职行为等同于“徇私”,实为对检察权集体决策机制的曲解。
更荒谬的是,在黄喜平已被羁押期间,朱贤标既不能释放嫌疑人,也无法影响后续诉讼流程,他何以“徇私”?
幽灵贿赂:无交付证据的20万元
本案中,无论是检察机关的调查,还是公诉机关的指控,以至于法院判决的认定,都不能充分证实:朱贤标收受了20万元贿赂,一二审判决,皆暴露了本案三大证据黑洞:
1、动机矛盾:20万元现金为何而送?
无论是指控还是判决书,都认定朱贤标利用职权接受黄长军不予逮捕黄喜平的请托,收受黄长军20万元,在黄喜平绑架一案中徇私枉法。
但判决书显示:黄喜平批捕在前,黄长军送钱在后,且朱贤标在检委会主张“不批捕黄喜平”遭到否定(最终黄喜平被批捕) ——黄喜平被捕后,朱贤标已无权限撤销逮捕(需检委会集体决议),他何以能“利用职务之便”徇私、徇法?
2、虚构行贿:20万元现金何人所送?
一二审判决认定:黄长军行贿款是何琴(化名)在2016年3月23日从建设银行取款20万元后,由黄长军送到莫文龙(化名)车上后由朱贤标拿走。在案证据中有且只有莫文化的证言一份证据;但就是这一孤证,莫也已经用一份《关于朱贤标所涉徇私枉法案中本人作证情况的说明》道出了实情:是道县监察委诱供逼供所作虚假陈述,根本没有这回事——那么请问:一二审认定的20万元有何证据证明是何人所送?
3、现金无痕:20万元现金去向不明?
20万元从未查获实物,也不知去处,不仅朱贤标个人资产无异常资金流入 ;而黄长军仅承认取款,否认交付(当庭翻供:“监委逼我签字画押!”)
原审判决虽然堆砌了几十份证据,并试图用文牡丹(化名)证言(朱贤标2016年3月29日借其20万元现金)佐证朱贤标所收贿赂款20万元,朱贤标借给了文牡丹;但借款与行贿款时间、金额关联性存疑,且支持这一指控的所有证据没有形成证据链,无法证实朱贤标收受了20万元。
根据朱贤标提供的相关资料,指控朱贤标徇私枉法的证词体系的全面崩塌。
首先是行贿人黄长军反水:黄长军当庭控诉监委刑讯逼供:“他们用电棍抵着我太阳穴,说不认罪就整死我儿子!”并质问:“儿子被捕12天后,我怎可能为‘不予批捕’送钱?”
然后是关键证人莫文龙(化名):莫文龙提交的一份情况说明,承认其“目击现金交付”的证言系监委诱供逼供所得,所谓火车站交接场景纯属虚构。
最后,本案指控朱贤标收受贿赂20万元的客观证据的全面缺失。
原审判决试图用文牡丹证言补强指控,但借款行为与受贿指控仅为间接关联,且未形成闭合证据链,文牡丹的证言无法证实受贿的指控。
程序之殇:监察权失控与非法证据排除失灵
大量事实表明,无论是道县监委的调查还是郴州法院的判决都存在程序违法。
朱贤标透露:他在被道县监察委调查期间,受到了刑讯逼供,且道县监察委销毁了关键监控。
朱贤标申诉材料披露:其作为七级伤残军人,在留置室被强制每日端坐17小时,致旧伤化脓感染。办案人员威胁:“既然留置你,就不可能让你清白走出去”
朱贤标告诉笔者:在审判期间,朱贤标的律师依《监察法实施条例》第59条申请调取留置室监控,道县监委竟称“录像被新内容覆盖”——但根据监察法有关规定,这一监控应该保留25年!道县监委为何销毁本应保留25年的调查监控?
本冤案之所以出现,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郴州法院审判程序的系统性失守。
首先就是非法证据未被排除。早在一审期间,朱贤标的律师就向郴州市宜章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证据排非的申请,但一审法院对此完全不理。
郴州市中级法院((2020)湘10刑终458)在二审期间亦未对道县监委刑讯逼供启动调查,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
其次就是郴州法院在审判本案过程中存在有罪推定逻辑。一审法院仅凭黄长军单次认罪口供(庭审已翻供)定罪,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5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
权力生态:扫黑指标下的“保护伞”顶包疑云
朱贤标一案,仅仅涉20万元“受贿”被判5年,开除公职。
但就在道县,就在道县检察院,道县原副检察长袁明华(化名)案,涉案检察长仅仅上缴70万元“涉案款”(金额为朱案3.5倍)后,只受到调职处理。
同在道县,同在检察院,同是受贿(朱贤标案证据不足),为什么处理结果如此不同,反差如此之大?
朱贤标告诉笔者,这是因为扫黑!因为扫黑指标,因为朱贤标被戴上了“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帽子!
“当时的环境下,上级要求公检法系统的每个单位必须揪出一个“黑恶势力保护伞”,既然袁明华被放过了,那道县检察院的“黑恶势力保护伞”就非朱贤标莫属了!”朱贤标告诉笔者。
这是一个时空错位的“黑恶”认定。2019年黄喜平被定性为“黑社会成员”,但2016年案发时其身份为县人社局公职人员。用事后标准追溯三年前朱贤标的批捕决策,显属司法评价错位。
再审曙光:刑诉法第253条的最后防线
笔者近日在深圳拜会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审判庭法官,该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认为本案已触发四项法定再审条件:
在事实方面,银行流水反证朱贤标没有受贿事实,判决指控行贿日(3月23日),朱贤标账户实际入账为其投资分红款47100元。
2016年5月被害人阳美丽(化名)离奇翻证称“存在债务纠纷”,导致撤捕,但无证据指向朱贤标干预。
在新证据方面,莫文化翻供证实“朱贤标受贿20万元”是刑讯逼供之下的虚假陈述,根本不存在通过他向朱贤标转交20万元的事实。
同时,原审判决的证据矛盾,行贿动机与批捕时间无法自洽;检察会议记录表明:朱贤标主张“不批捕黄喜平”被检委会否决,最终决定是批捕——这与其“徇私”指控自相矛盾。
在程序方面,一二审法院都没有启动排非程序,未排除非法证据、未调查刑讯指控,程序违法。
最后,作为本案侦查机构的道县监察委涉嫌渎职,道县监委销毁监控,涉嫌毁灭证据。
该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建议朱贤标应该逐级向郴州中院、郴州检察院、湖南省高院、湖南省检察院申诉后,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朱贤标表示:作为一名参战老兵,他不会屈服于道县监察委的淫威,他将用生命去捍卫军人的荣誉,捍卫检察官的尊严!他告诉笔者,他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怀着对老兵的敬意,我们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审查的到来,这一决定将检验司法系统自我纠错的底线勇气!
深渊回响:司法正义不能建立在逻辑废墟之上
本案终非终点。当批捕决定书日期与行贿指控形成不可调和的时空裂缝,当证人集体倒戈揭露刑讯逼供,当监控录像“恰好”消失——司法正义不能建立于逻辑废墟之上!
“他们用结果倒推原因,颠覆了刑事诉讼基本法则。”——北大教授陈瑞华的警示在此案中成为现实。
此案暴露郴州两级法院审判权的失职——对致命时间矛盾视而不见!对控方已经全面坍塌的证据链系统完全无视,这是法院审理贪腐渎职案件时“监委做饭,检察端饭,法院吃饭”的机械办案模式的又一次上演!
“当法律程序本身成为犯罪工具时,我们每个人都是待宰的羔羊。”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如果法官都无视国家法律,无视刑法基本原则,无视证据的存在,根据监委都指令判案,受害的绝对不只是朱贤标,下一个“被徇私办案”的就可能是李贤标,张贤标……本期讨论话题:监察权失控如何破局? 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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