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签字放弃追责了,警察怎么还能管?"

日期:05-27  点击:  属于:网络问政
一份苗圃纠纷调解书背后的三个法律常识,很多人搞反了

   【小引】
     很多老百姓遇到纠纷时,对法律的理解朴素而直接:
     "我都签字了,我都答应不告了,这事不就结束了吗?"
     这种朴素认知在纯民事纠纷里大体说得通——你欠我钱,我写张收条写"两清了",一般确实不能再翻。但当一条刑事立案横亘在中间时,整个逻辑就变了。
      连云港赣榆这起苗圃风波,恰好把三种最常见的"法律误读"摊在了阳光下。
   误读一:"我原谅他了,所以他就不犯罪了"
   误读一:"我原谅他了,所以他就不犯罪了" 

      董淑意在调解协议中被引导写下的是:"不再追究任何单位及个人的任何法律责任。"听起来很全面。但它忽略了一个根本分界——

     盗窃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双重性:表面上偷的是你的树,实质上破坏的是整个社会对"财产不得随意取走"的基本秩序。正因为如此,立法者把它交给公诉程序处理——不是为你一个人出气,是为整条秩序撑腰。
     你签的"不追究",在最好的情况下只是谅解——它可以让嫌疑人"从宽",但绝不能让他"无罪"。

      误读二:"签了协议,就不能再去信访上访了" 

      这可能是整份协议里最唬人的一条。不少基层群众看到白纸黑字写着"保证不再信访申诉",心理压力很大,觉得"我都签字画押了,再去告就是说话不算话"。
      但法律的回答恰恰相反:
      "说话不算话"的不是再去信访的人,而是那份试图用协议锁死宪法权利的条款本身。
      《宪法》第四十一条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权,性质上不可预先抛弃。《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专门设禁条:不得压制信访举报。"不得信访"的承诺不但绑不住你的脚,如果它被用作恐吓或压制手段,反而可能构成独立的违纪违规线索。
     打个通俗比方:你不能在合同里写"我承诺把我的选举权让给你",因为那不是你能让渡的东西。​ "不信访"条款同理。

      误读三:"派出所主持的和解 = 案件正式了结" 

      这是最容易造成"以为结束了其实没结束"的错觉的。很多人觉得:警察都在场、所长都签字了,那还不算数吗?
      答案是:看是什么性质的案。
     也就是说,那份40万的协议,如果把它理解为"房连强方向退赔损失、董淑意表示谅解"——那它只是量刑情节的原材料;但如果把它理解为"所以这事儿不用查了"——那就把程序马车放到了实体事实前面了。

      三个常识,一句话总结

  • 被害人的"我不告了"买不断国家的公诉权;
  • "不信访不申诉"的承诺锁不住宪法权利;
  • 派出所的调解书能让赔偿有个着落,但不能替刑事立案画句号。​   三者合在一起的意思只有一个:如果你相信这事该有个刑事上的说法,那张纸挡不住你——挡不挡得住,取决于法定程序是否被认真对待。
   (本案所述事实均来源于申请人申诉材料及所附文书线索,其中涉及公职人员行为之法律定性尚待有权机关依法调查认定。本文仅就相关法律问题作学理与规范层面的析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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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于2026年5月27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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