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救反遭4.5万元处罚 海南万宁一行政诉讼引发争议

日期:12-29  点击:  属于:媒体追踪

      近日,海南万宁市礼纪镇华凯南燕湾小区业主郭戈南因不服当地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4.5万元行政处罚,在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相关案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场诉讼的核心争议在于,业主为应对小区生存困境自发成立的临时自救机构,是否应被认定为物业服务企业并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时间回溯至2023年,华凯南燕湾小区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陷入长期停水停电、无物业服务的困境。为自救,包括郭戈南在内的11名业主牵头成立海南赤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随后设立全资子公司万宁赤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万宁赤岩公司”),作为执行业主自救方案的临时服务机构,负责代收代交水电费、维护小区基本运营,郭戈南担任两家公司法定代表人。2024年4月,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备案,明确通过业主自治方案。

       2024年7月,小区与供电部门签订供用电协议恢复供电。为保障自救资金安全,避免被用于清偿前物业遗留债务,万宁赤岩公司依据业主自治方案,实行“业主办理充电卡并清零原电表余额”的管理模式。同年9月,小区承租人万宁神州半岛海崖别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该模式办理相关手续未能恢复供电,遂向相关部门举报万宁赤岩公司“擅自停止供电”。

      2025年4月14日,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万宁综执普罚决字(2025)第1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万宁赤岩公司违反《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作出“立即恢复供电”及4.5万元罚款的处罚决定。值得关注的是,万宁赤岩公司已于2025年3月20日完成简易注销,其母公司也于3月24日注销,这意味着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时,处罚对象的法人主体资格已正式消灭:《民法典》第68条—法人完成清算、注销登记后终止,主体资格消灭,不能成为处罚对象。

      作为海南赤岩公司持股11.3636%的股东,郭戈南认为该行政处罚直接侵害其财产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万宁市执法局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于2025年11月判决驳回郭戈南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郭戈南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2月26日上午,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予龙、吕靖文律师在郑州接受采访时,指出一审判决及被诉行政处罚存在多处错误。从主体资格来看,万宁赤岩公司是非营利性临时自救机构,未通过业主共同决定选聘程序,未与业委会或业主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不符合《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人法定要件,被认定为“物业服务人”属定性错误;从事实认定来看,2024年7月前的停电系前物业欠缴电费导致,电表清零的目的是保障全体业主的自救资金安全,并非处罚决定所认定的“擅自停止供电”;从程序来看,执法部门存在对已注销主体作出处罚等程序违法情形;从法律适用来看,构成擅自停电的前提条件万宁赤岩公司是“物业服务人”且“接受代收代交委托”,但万宁赤岩公司均不满足。

      12月28日上午,笔者前往华凯南燕湾小区附近走访,现场看到通往海边的道路环境卫生状况较差。一位在此居住的业主向记者坦言:“郭先生牵头期间,小区里里外外的卫生都搞得很到位。现在只打扫主要干道。他一心为大家着想,这样的人反而被处罚,实在让人觉得不公平。”

       目前,郭戈南已经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对厘清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的法律边界、明确行政部门在业主的监管边界、规范行政处罚程序这些关键问题,案件后续审理将备受关注。本网将持续跟踪报道案件进展。

    (天雨)

     编者按

      一场由开发商陷入困境引发的小区治理崩盘,一场因业主自发救急催生的行政处罚争议,将业主自治与行政监管的法治边界命题,清晰推至公众视野中心。海南万宁华凯南燕湾小区业主自救案,绝非一起孤立的纠纷,其背后触碰的是涉及烂尾或停滞小区的治理痛点。此案二审的审理走向,不仅关乎个案当事人的公正诉求,更将为基层治理中业主自治与行政监管的衔接机制,树立关键的法治标尺,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与示范价值。

       开发商资金链断裂,让小区陷入连续四月停电、物业服务全面停摆的绝境。绝境之下,业主自发组建临时管理机构扛起自救重任——这并非越界妄为,而是关乎基本民生的生存必需,更是业主依法行使自治权的正当实践。值得深究的是,在临时机构既未走正规物业服务人选聘流程、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且无任何营利属性的前提下,《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应如何适用?更令人费解的是,执法部门竟对已注销的法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这一执法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亟待司法层面厘清与匡正。

      此案的核心争议,实则是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困扰,亟需司法给出明确答案:其一,业主自治与专业物业服务的权责边界如何划分?在物业停摆的“真空期”,业主自救的合理范围与法律边界究竟在哪?其二,行政监管如何平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面对业主关乎生存的自救行为,监管部门应秉持何种执法温度,如何恪守比例原则?其三,行政处罚的程序正义如何保障?当主体资格已消灭,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与法定程序该如何规范?这些问题的解答,不仅考验司法裁判的精准度,更直接关乎业主自治权的保障力度,以及行政监管的公信力根基。业主自治是小区治理的重要基石,理应得到充分尊重与规范引导;物业领域纠纷的解决,更需坚守法律边界、兼顾各方权益。

       法治的生命力在于回应民生诉求,司法的价值在于定分止争、明晰是非。当业主为守护集体利益挺身而出开展自救时,行政与司法理应成为其坚强后盾,而非让其陷入“出力不讨好”的维权困境。期待二审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清晰界定业主自治与行政监管的权责边界,厘清主体灭失后行政处罚的程序规范,作出兼具法理严谨性与情理温度的公正裁判。这一判决不仅将还个案当事人以公道,更将为全国类似小区的治理纠纷提供明确指引,推动形成“业主自治有边界、行政监管有温度、司法裁判有力度”的基层治理良性生态。我们将持续追踪案件进展,见证法治在化解民生痛点、赋能基层治理中的生动实践与坚实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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