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在,家没了”:一张合法产权证为何挡不住杜浔镇政府的铲车?

日期:12-24  点击:  属于:国内新闻
      2025年9月29日上午,福建省漳州市古雷开发区杜浔镇文卿村,退役军人洪某、卢某夫妻二人站在自家已被夷为平地的房屋前,望着仅剩的半截空架结构,满眼悲愤。他们手中紧握着由漳浦县政府于2015年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杜国用(2015)第009号),却无法阻止一场“以拆违代拆迁”的强拆风暴。
      
△强拆现场
       这栋建于1990年的房屋,是洪某夫妻二人唯一的住所。2007年首次取得不动产权相关证明,2015年正式获得县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产权清晰、合法有效。然而,因文卿村菜市场路段交通拥堵问题,杜浔镇政府于2023年5月成立“征迁工作指挥部”,启动道路拓宽项目,将该房屋纳入拆迁范围。自此,一场持续两年多的维权拉锯战拉开序幕。
      
      
△房屋所有权证书
       程序缺失、代签无效,强拆前已埋下违法伏笔
       2023年7月,洪某夫妇通过漳州市12345市长热线首次投诉(诉求编号:ZZ23070100433),指出镇政府在未征得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逼迫卢某父母代签拆迁文件。镇政府两次回复均承认“代签可作废”,却又以“仅摸查支持率”为由,否认项目已启动,对征迁批文、补偿方案等核心问题避而不答。
      更令人震惊的是,镇政府在未取得任何合法审批文件的前提下,采取断水、断电、停网等非法手段逼迁,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关于“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明文规定。
      
     
       △洪某夫妇自2023年以来向市长热线及网上反映记录
     “红本房”被定“违建”?法律权威遭挑战
     2025年9月23日,洪某夫妇收到盖有杜浔镇政府公章的《限期拆除通知书》,理由竟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然而,该房屋早在2015年就已取得县级政府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依法应视为合法建筑。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规划许可的补办或认定应依法进行,不能因历史原因或程序瑕疵直接认定为“违建”。
      
       △洪某夫妇收到盖有杜浔镇政府公章的《限期拆除通知书》
     本事件的核心争议在于:
     1、镇政府是否具备征收主体资格? 以及“拆违”能否成为规避拆迁程序的借口?
     镇政府观点:认为依据《城乡规划法》,对农村违章建筑有查处权;认为属于“修桥造路”公共利益,无需县级政府审批。
    法律与实务观点
     主体不适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镇政府无权直接作出征收决定。
  程序违法:即使针对集体土地上的违建,强制拆除也需经过催告、公告等严格程序,且不能由镇政府直接实施。
     2、“拆违”还是“拆迁”?
     在司法实践中,“以拆违代拆迁”是典型的违法行为。如果房屋已被确权(如本案中的2015年确权),行政机关不得再以“违建”为由进行拆除,否则属于滥用职权。
      证据链断裂:当事人持有合法不动产权证,且房屋建成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1990年),符合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目的不纯:镇政府在未达成协议、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明显违背了“先补偿、后搬迁”的法定原则。
      “这是典型的‘以拆违代拆迁’。”福建某律师事务所资深行政法专家林律师指出,“房屋已有合法产权证明,说明政府早已认可其合法性。此时再以规划许可缺失为由强拆,属于滥用行政权力,严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
      3、先发证、后拆房,是否违背“行政信赖”?
      当事房屋于1990年竣工,2007年初始登记,2015年换发新证,证书“使用权类型”一栏载明“划拨”。“既然不动产登记机构已确认合法性,镇政府再以‘无证’为由拆房,明显违反行政信赖保护原则。”新疆政法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青斌说过,“除非有生效判决撤销产权证,否则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否定登记效力。”
      4、无公告、无评估、无补偿的“三无”操作,合法吗?
      无征收公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杜浔镇未履行。
      无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洪某称“从未收到协商通知”。
  未先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确立“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而洪某夫妇至今未签协议、未领款。
      经笔者梳理:镇政府至少存在七条违规行为
法律名称 具体条款 镇政府行为对照 违法性质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 征收主体为“市、县人民政府” 镇政府自设“征迁指挥部”并下达拆除通知 主体越权
同条例第10、11条 补偿方案须公告≥30日并征求公众意见 未发布任何征收公告 程序缺失
同条例第19、20条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镇政府单方内定评估公司,结果未公示 评估违法
同条例第27条 “先补偿、后搬迁” 零补偿即拆除 实体违规
同条例第31条 禁止断水断电等逼迁手段 2023 年 7 月起多次停电停水,12345 工单可查 手段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44条 拆违须先公告、催告,留给当事人6个月
起诉期
9 月 23 日发通知,9 月 29 日即强拆 期限压缩
《行政许可法》第8条 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产权证) 2015 年县政府已确权,2025 年镇政府以“违建”否定 违反信赖
保护

      暴力强拆、程序全无,镇政府严重越权
      2025年9月29日,房屋在未签订任何协议、未进行补偿协商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现场无法院裁定、无强制执行令,仅凭镇政府一纸通知便实施拆除,且拆除后结构损毁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报警后,公安机关以“政府行为”为由不予受理,令人寒心。
      
△报警回执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征收房屋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对违法建筑需要强制拆除的,应由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得由行政机关自行强拆。
     “镇政府既无征地批文,也未申请法院执行,擅自组织强拆,已构成严重越权。”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教授表示,“即便涉及公共利益,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谓‘灵活执法’,实则是对法治的践踏。”
     全国多地已有合理范本,杜浔镇政府何以“逆向而行”?
      在全国多地类似案例中,政府处理方式更为规范。如江苏南京某区因道路扩建需征收房屋,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决定、公示补偿方案、组织听证,并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最终通过协商完成搬迁。浙江杭州某街道在面临历史遗留建筑问题时,采取“补办手续+合理补偿”方式化解矛盾,避免激化冲突。
      反观杜浔镇政府,既未公开征迁批文,也未制定公示补偿标准,更未给予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利,完全背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要求。
     专家呼吁:杜绝“以权代法”,重建政府公信力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诉讼法学王教授:“信赖保护是行政法的帝王原则。县政府 2015 年已确权,镇政府现在说‘违建’,等于用自己的行政等级否定上级行政机关的许可效力,法院不会支持。”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锡锌:“我们统计了 2023–2025 年 120 起镇级政府越权强拆判决,平均赔偿金额比最初补偿高出 38%,最高一单达到 2.1 万元/㎡。程序违法带来的财政成本和公信力损失,远高于老老实实走法院强制执行。”
     “基层治理不能靠‘压’和‘拖’。”王教授指出,“唯有依法行政、公开透明,才能赢得群众信任。此次事件不仅是对个体权益的侵害,更是对法治政府形象的严重损害。”
      目前,当事人已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洪某夫妇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当事人的诉求与法律的支撑
      洪某夫妇目前居无定所,他们的诉求合情、合理、合法。
     诉求一:确认强拆违法,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法律支撑: 基于《不动产权证书》的公信力,该通知书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诉求二:恢复水电,消除危险
      法律支撑: 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国家赔偿法》,对于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目前房屋虽部分残留,但结构受损,政府有义务消除安全隐患并恢复基本生活设施。
      诉求三:依法给予安置补偿
      法律支撑: 夫妻二人名下无其他住房,属于“住房困难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采访中,卢某把被雨水泡过的产权证再次递给笔者,“证还在,家没了。我们不是钉子户,只想要一个按法律走的程序。”
       房子可以重建,但法律的尊严不容践踏。法律的价值不仅写在纸上,更写在每一扇被推倒的房门背后。程序正义一旦“塌方”,实体正义就无处安放。当“乡村振兴”被异化为“程序荒芜”,最终埋单的是公共财政和基层公信力。把法律赋予的救济途径走到底,或许是对“信赖保护”四个字最朴素的注脚。下一个“洪XX”可能是我们中的任何一位——而这,正是故事需要被看见的理由。
    来源华夏传媒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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