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一纸意向书致光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背井离乡
致中央纪委巡视组、陕西省委政府、华山路桥集团、延安市委政府、子长市委政府:
被 投诉人1: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时任)李世斌、(现任)胡永光,项目经理(时任)李海峰。 被投诉人2:子长市交通局210国道项目部。
2021年5月,经子长市交通局210国道项目部介绍,我公司(陕西光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达成合作意向。
2021年5月下旬,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向我公司发来《210国道白狼城至子长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框架协议意向协议书》,该意向协议书中明确约定由我司以专业分包的方式,承建《210国道白狼城至子长公路改建工程一标段》项目。拟开工时间为2021年7月10日,完工时间为2022年10月30日,同时满足竣工验收条件。与此同时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向我公司发来的《意向协议书》,由双方项目负责人达成一致签字盖章。乙方已经填字盖章,甲方迟迟没有落实。
其后,双方又商定,我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进入项目工地,先后完成项目部和拌合站的建设工程。
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开会地点唐家川项目部会议室。会议记录一标项目推进会,参会人员:路桥集团公司,李海峰、刘航、王喜峰和方乙方负责人等。后付会议记录表:会议确定工程具备开工条件,确定刘航为一标段项目经理,项目工作人员要及时对接,把握工程进度并下达了7月份工程计划进度。我公司按会议要求的日期进入工地,开始进行项目前期建设工作。进行了前期的土方工程、场地租赁等工作,并于2021年10月中旬完成了项目部、拌合站及实验室的建设。期间场地租赁费300000元、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赔偿及人员工工930000元、土建工程及实验室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合计4718922.46元。
2021年10月7日,我公司接到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时任经理李海峰暂停施工的通知,并告知我公司复工日期另行通知。之后,我公司一直未等到复工通知。
在2022年6月,李海峰通知我公司因一标段项目迟迟无法开工,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需要将我们光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试验设备全部拉往栾家坪街道工地上的拌合站使用至今。
光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的实验室等路桥集团公司拉走使用至今没有任何人给光环公司打招呼,是谁给的权利? 光环工程建筑有限公司负责人和陕西华山路桥集团公司董事长短信对话:
眼见一标段开工无望,我公司多次找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延安分公司)现任经理胡永光对接解决此事,但是得到的答复均是要等一标段开工。找当初介绍单位子长市交通局210国道项目部也未能解决问题,直至今日,一标段工程未开工,我公司前期投入4718922.46万元无人负责处理,给我公司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我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极大的损毁了我公司名誉和以后的正常工作程序。
在此恳请领导,将我公司前期投入的款项基于对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大型国企的信誉和信任,是为了完成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工程所有垫付,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总包方应依法向我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现因为陕西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迟迟不付款,已经导致农民工的工资、材料供应商的货款不能及时支付,经常有农民工和供应商到我公司讨要欠款,并采取了堵门、拉横幅等极端方式。
21年到现在本来正常运营的公司,被华山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一纸合作意向书,把陕西光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从此踏上背井离乡之路,不敢回家、不敢和亲朋好友来往,公司和个人已经失去社会和朋友的信誉!贷款和借款已经超出所承受范围。请求上级部门领导重视还我公道。
后附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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