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左权县人大代表、兼南冶联合村第一书记、企业董事长国薛伟私收150万元保证金拒不退还,涉嫌违纪违法
我俩怀着无比愤怒与无奈的心情,实名举报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桐峪镇南冶村村民国薛伟(现任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一矿业务代表、原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左权县人大代表、左权县桐峪镇南冶联合村第一书记)。2021年,因案涉矿山政策性停产导致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依据双方约定,其应全额退还我方150万元安全保证金。我方多次书面催告、上门沟通协商,但其长达近五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谎称无力退款,至今恶意占用款项、长期推诿拖延,主观非法侵占故意明显。
二、被举报人信息:
国薛伟,住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桐峪镇南冶村。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一矿业务代表、原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左权县人大代表、左权县桐峪镇南冶村第一书记。
三、举报基本事实
2020年,国薛伟代表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寺讲沟矿与史云签订《寺讲沟矿井、采矿、掘进工程承包合同书》,以“大包干”形式承包该矿工程。
2020年8月8日,举报人将钱款汇集至史云账号,史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安全保证金150万元直接支付至国薛伟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案涉工程的安全保证金。
2020年12月1日,史云(甲方)、龚永杰(乙方)、黄云飞(丙方)三方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三方为寺讲沟矿工程实际承包人,共同履行承包合同,各投资100万元,合伙实际施工,交纳150万元保证金由三方共同出资的安全保障资金(实际出资为龚永杰和黄云飞)。
2021年,因政策原因寺讲沟矿停产至今,国薛伟表示无力支付相关款项。
2023年8月15日,左权县桐峪镇人民政府 桐政函【2026】26号文件认定,国薛伟控制的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财务部门向史云、龚永杰、黄云飞三方出具《结算同意书》,约定:
2、举报人所交纳的150万元安全保证金,由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财务部门直接退还给举报人龚永杰;
3、矿山所有工程尾款,也由该公司财务部门结算给举报人龚永杰 、黄云飞。
四、国薛伟身份及违约、涉嫌犯罪情况
被举报人国薛伟系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一矿业务代表、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左权县人大代表、左权县桐峪镇南冶联合村第一书记。其身为基层党员干部、人大代表、企业主要负责人,本应恪守职责、遵纪守法、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却利用职务便利和影响力,将工程安全保证金直接转入个人银行账户,长期占有群众资金,严重违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要求、人大代表履职义务及企业经营管理规定。
鉴于案涉150万元保证金直接转入国薛伟个人账户,未进入左权县鑫瑞冶金矿山有限公司一矿或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公司对公账户,国薛伟个人实际占有、控制该笔资金,已构成个人与公司财产混同,且其利用多重身份便利侵占群众资金。
该《结算同意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国薛伟作为实际收款人和款项控制人,应直接承担退款义务;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作为出具结算文件的主体,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但截至本材料提交之日,经举报人多次催告,被举报人仍未退还150万元保证金,已构成严重违约。
国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150万元保证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经多次催告仍拒不退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之规定,涉嫌侵占罪;同时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及他人资金,亦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五、行政处理意见情况
2026年2月4日,举报人就上述事项向左权县桐峪镇人民政府反映。
2026年3月12日,左权县桐峪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龚永杰事项处理意见书》(桐政函〔2026〕26号),确认“收取安全保证金150万元”属实,认定案涉纠纷属于经济合同纠纷,建议举报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六、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代表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意见,努力为人民服务。
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党员干部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侵占群众利益、侵占公私财物。
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资金占用损失可参照LPR计算。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基本诉求:
1. 恳请左权县人大常委会、左权县纪委监委对国薛伟身为人大代表、左权县桐峪镇南冶联合村第一书记,却利用职务便利侵占群众资金、长期占有150万元保证金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依规追究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2. 督促被举报人国薛伟个人立即退还举报人安全保证金150万元;
3. 要求被举报人国薛伟支付逾期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6日起至2026年3月23日至利息(125600元);
4. 要求被举报人左权县鼎鑫盛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恳请左权县公安局对国薛伟涉嫌侵占罪、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举报人国薛伟身兼人大代表、基层干部及企业负责人多重身份,理应守法守信、履职为民,却无视约定、滥用职权,公然拒不返还约定巨款,长期恶意推诿拖延、刻意逃避责任,涉嫌非法侵占群众巨额资金,严重违背公职人员底线与代表初心,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本人实名举报、字字属实,对全部反映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随时全面配合调查取证、接受彻查核实。恳请上级纪检监察及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立即介入、火速立案督办,依法从严从重追责问责,限期责令其全额退还全部款项、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财产权益、还举报人公道正义。
举报人:龚永杰 陕西省岚皋县人。联系电话:15309158627
举报人:黄云飞,陕西省岚皋县人,联系电话:19329908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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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于2026年3月26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