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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投诉书
日期:
05-28
点击:
属于:
国内新闻
举报人:许涛,男,1969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泗洪县青阳街道泗州中大街 39 号1幢一单元401室,身份证号:321324196904080075,联系电话:13852426868
被举报人:
1. 隽新阳:现任临沂市常务副市长、原临沂市河东区委书记(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充当黑恶保护伞、包庇犯罪)
2. 刘长波:原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本案审判长(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参与虚假破产)
3.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泰宏置业破产管理人)(履职失职、伪造证据、隐匿资产、利益输送)
4.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破产合议庭(程序违法、枉法裁定、漠视案外权益)
举报事项:
临沂市泰宏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是一起由地方党政领导、法院法官、破产管理人、黑恶势力勾结实施的虚假破产、资产隐匿、利益输送、枉法裁判重大违法犯罪案件。该案以虚假破产为名,隐匿企业及项目资产约3.5亿元,侵占案外投资人合法权益,清零法定优先工程款债权,严重破坏司法公正与营商环境。
一、事实与违法事实详述
(一)虚假破产:企业完全不具备破产条件,人为制造“资不抵债”假象
1. 企业有充足现金流,并非“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018-2020年,泰宏置业银行账户累计有现金2000余万元,法院扣划资金372.96万元,账面资金足以覆盖申请重整的税务债权(1292万余元),完全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条件。
2. 资产被恶意低估、隐匿,价值远超负债
(1) 住宅市场价约6000元/㎡,破产评估价仅1500元/㎡,仅为市场价的25%;
(2) 124个车库市场价数万元/个,破产评估价仅1万元/个;
(3)项目三期S4商业楼未纳入破产财产,实际价值超亿元;
上述资产合计低估/隐匿价值超3亿元,企业实际资产远超负债。
3. 关键财务凭证缺失,审计报告失真
管理人在工作报告中承认,企业2010-2017年财务凭证大量缺失,部分股东、财务人员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公安协查。在此情况下,管理人仍出具审计报告,法院据此受理重整,程序严重违法。
(二)程序违法:强制批准未获债权人通过的重整计划,枉法裁判。
1. 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重整计划
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中,优先债权人组、普通债权人组、出资人组均未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仅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通过。
2. 法院违法强制批准重整计划
河东区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但未满足“对反对组公平对待、方案具备可行性、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定条件,属于典型枉法裁判。
3. 审判长刘长波被查实违纪,印证枉法线索
该案审判长刘长波,后被临沂市纪委查实违纪并调离岗位,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印证其在本案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
(三)资产处置违法:侵占案外投资人合法权益,利益输送
1. 无视项目合作协议,违法处置案外财产
泰宏置业与星火燎原、富安棉麻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四方协议》合法有效,乙方/丁方已支付转让款并取得项目经营权、收益权。但管理人未依法认定上述协议效力,将案外投资人的项目权益纳入破产财产处置,严重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
2. 优先工程款债权被清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江苏元鼎、江苏蕴隆的工程款属于法定优先债权,但重整计划中未予优先清偿,反而被全部清零,违反《民法典》第807条及《企业破产法》关于优先债权清偿的规定。
3. 税收债权被不当削减,违反税收优先原则
税务局作为优先债权人,其税款+滞纳金债权在重整计划中未依法优先受偿,反而与普通债权同比例受偿,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税收优先的强制性规定。
(四)党政领导干预司法,充当黑恶保护伞
1. 隽新阳全程主导破产程序,干预司法独立
时任河东区委书记隽新阳,全程干预本案的管理人指定、资产评估、重整计划表决、强制批准等关键环节,违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 包庇刘长波枉法裁判,压案不查、降格处理
刘长波在本案中涉嫌枉法裁判,但仅受到党纪处分、调离岗位,未被刑事立案,系隽新阳滥用职权、包庇犯罪的结果。
3. 打压举报人、债权人正常维权
举报人及债权人多次就本案程序违法、资产隐匿问题向法院、纪委反映,均被拒绝受理、压制,正常维权渠道被封堵。
(五)破产管理人履职失职,涉嫌犯罪
1. 伪造证据、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在财务凭证缺失的情况下,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为虚假破产提供依据。
2. 隐匿资产、拒绝公开账目:未完整核查企业银行流水、项目合作权益,隐匿资产约3.5亿元,拒绝向债权人、案外第三人公开财务明细。
3. 利益输送、贱卖资产:故意低估房产、车库价值,为特定主体输送利益,涉嫌职务侵占、帮助伪造证据罪。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87条:明确破产条件及强制批准重整计划的法定要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收优先原则的规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第399条(枉法裁判罪)、第397条(滥用职权罪)。
5.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严禁党政领导干预司法程序。
三、举报请求
1. 对隽新阳立案审查调查,追究其滥用职权、干预司法、充当黑恶保护伞、包庇犯罪的责任。
2. 对刘长波涉嫌枉法裁判罪、滥用职权罪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对破产管理人涉嫌虚假破产罪、帮助伪造证据罪、职务侵占罪立案侦查,追回隐匿、转移的资产。
4. 撤销河东区人民法院(2020)鲁1312破2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终止违法重整程序,依法重新指定管理人。
5. 依法认定案外投资人(星火燎原、富安棉麻)对东悦府项目的合法权益,返还被侵占的项目资产及收益。
6. 依法全额清偿江苏元鼎、江苏蕴隆的建设工程优先债权,保障法定优先债权的清偿顺位。
7. 公开泰宏置业破产前后全部财务资料、资产处置明细、债权债务清单,接受债权人、案外第三人监督。
承诺:本举报投诉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无捏造、诬告陷害情形,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致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举报人:许涛
2026年5月28日
来源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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