挨打的进了监狱,挑事的拿轻伤反杀?一场邻里纠纷里的"倒挂正义"

日期:06-18  点击:  属于:国内新闻

       2022年9月21日,北京香山。一条下水沟、一间棚子,两个邻居吵了几句。

      结果:先上门挑衅的那个人——被行政拘留(寻衅滋事)却没有罪过责任了;而被拉扯着护着头挨打的那个——判了故意伤害罪,实刑一年。

      这不是段子这是徐某超、徐某喜父子正在经历的判决现实。

           一、是谁先动的手?监控之外,三个证人看得清清楚楚

       根据案卷中多名证人的一致表述和当事拉架人陈述,事情的起点毫无争议:

      田某主动到了徐某家门口,不是理论,是找事。​ 言语挑衅在先,肢体冒犯在后,挥拳、抓脸、捡石头、抄铁棍……前后累计十余次主动攻击动作。拉架的李某起全程从身后抱着徐某、控制他的身体——徐某从头到尾,没有"出击空间",只有挡脸和往后缩的动作。

        那徐某喜呢?一开始只是在旁边看着。直到田某一边追打徐超,一边回头咬伤了拉架的李某云的手,徐某喜才上前一把抱住田某的腿把他拉开——田某自己重心一歪,向后仰倒在了地上。

        这就是后来那根"轻伤二级"肋骨骨折的全部物理过程。

           二、最大的疑问:那三根肋骨,真的是"被打"的吗?

      本案中所谓的肋骨骨折伤情完全是虚构、伪造而来。事发后首次就医检查,医生明确诊断田某并无骨折伤情,后续出现的骨折鉴定结果属于人为造假,根本不具备真实性。

      田某被鉴定为右侧第7、8、10肋骨骨折,轻伤二级。但一个关键细节几乎被一审判决轻轻滑过去了:

      鉴定表述是"冲突中可以形成"——不是"必然由徐超造成",更不是"排除其他可能"。

       而田某后续的"新增肋骨骨折",已经被确认无法关联到本次冲突。也就是说:骨折到底是在这次倒地瞬间形成的,还是之前旧伤、或是之后其他情况?——案卷里没有一个闭合的证据链把它钉死在徐超的某一个具体动作上。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不是"差不多、大概是他"。当一个人倒地磕碰就能造成肋骨骨折(尤其骨质疏松或年龄因素叠加的情况下),而现场又没有任何击打动作的清晰对应——这个轻伤二级能不能稳稳落在徐超头上,本身就值得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三、一个荒诞的"双标链条":同一次冲突,两种身份

        更让人难以理解的,是这个处理链条:

       挑事的人,治安处罚都流于形式;被动挨打的人,却要身陷囹圄,在刑事处罚中承受牢狱之灾。

        哪怕从最朴素的乡邻常识出发——这叫什么理?

            四、"没如实供述"所以不算自首?这个理由站得住吗?

     徐超和徐某喜都是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到案之后,他们对所有客观事实——谁先动手、怎么打的、倒地怎么发生的——全部如实讲了。

     但他们不认为自己"有罪",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这叫"对行为性质的辩解"。

     法律界共识很明确:对行为性质的正当防卫主张,不等于翻供,更不构成"不如实供述"的理由来剥夺自首。

     一审以"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为由否定自首,等于把一个程序技术问题,变成了把两个人往重里判的工具。这一点,恰恰是二审最需要重新审视的法律硬伤之一。

         五、我们追问的不是"闹大",而是一个最基本的东西:证据够不够?

    我不想替法院下结论,也不想替任何人喊冤。我只摆三件事,请所有人自己判断:

    1.先动手的人拿到轻伤,被动方就必然等于"故意伤害"?​ 如果防卫/拉架的边界被这样无限挤压,以后谁还敢拉架?谁还敢护着自己的头不被石头砸碎?

    2.首次诊断明确无骨折,后续骨折鉴定系伪造,这样虚假的鉴定意见,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原本 "可以形成" 的鉴定意见,能不能直接顶替 "排除合理怀疑" 的 刑事证明标准?

    3.同一个晚上、同一场冲突,寻衅滋事只罚不关,挨打的人只做了一些正当防卫和拉架的人却都被判故意伤害罪、而且还给判了实刑——这个天平,支点到底在哪?

         最后

   徐超现在在看某所,刑期写到2027年1月。二审还没走完。

    从案发两个月派某所告知我们田某出现三根肋骨骨折开始,直到如今二审阶段,我们无数次正式申请对伤情进行重新鉴定,可派某所不仅百般阻挠,甚至态度强硬、当众争执;检察院、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对此也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这篇文章不为煽动谁,只为把案件里那些拧巴的、不公的细节摊到阳光下,让更多关注司法公平的人看一眼:正义不仅要实现,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这分明是一起不折不扣的冤假错案,必须依法纠正!恳请全体政法部门坚守底线,严格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守护法律尊严,维护社会公平与人间正义。绝不能让 "差不多逻辑" 以及虚假伪造的伤情鉴定,平白无故剥夺一名普通人的自由,让无辜者蒙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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