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事企业负责人称“工程问题岂能由产品检测机构定论”,已向合肥市政务热线实名投诉
合肥。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阳,近日以党员身份向合肥市政务热线实名举报,指控安徽省清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清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资质的情况下,出具涉工程类鉴定意见书,属于超范围违规经营,要求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并责令该公司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作无效声明。
章阳同时向本报送交了举报材料及相关证据,并表示对该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举报核心】产品检测机构“跨界”鉴定工程问题,举报人称“逻辑错位”
举报人章阳指出,清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编号:皖清析[2023]技鉴字第0823026号),涉及对其公司承建的安徽大鼎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厂房钢结构涂装返锈问题进行责任认定。但该公司的资质认定证书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依据《产品质量法》认定其具备产品类检验资质,并未取得住建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颁发的钢结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
章阳罗列了六点关键理由:
1. 主体性质:其公司“安徽金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是经住建部批准的一级钢结构专业承包企业,不是产品生产销售企业。
2. 合同性质:与大鼎公司签订的是《工程合同》,不是产品买卖合同。
3. 问题属性:出现质量问题的节点是在在建工程施工现场喷涂防火涂料后产生的返锈,而非成品构件本身的质量缺陷。
4.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测机构须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第三十九条明确,未取得相应资质或超出资质许可范围出具的检测报告无效。
5. 资质错位:清析公司的市场监管系统资质不能替代住建系统的工程检测专项资质。“就如同人生病了要去医院找医生,不能去找兽医。道理是一样的。”
6. 报告形式:该意见书未盖CMA章或CNAS章,属于违规鉴定;所附专家均为外聘人员,专业方向为冶金、新材料,而非钢构工程或化工涂料专业,属超专业鉴定。
【程序之疑】鉴定过程被指“暗箱操作”,取样未通知涉事方
举报人还指出,该鉴定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
· 取样未见证:清析公司工作人员去现场勘验、取样封存时,未通知涉事方金阳钢构派员到场见证,鉴定程序违法。
· 报告不完整:取样四处,报告中仅1、4号有结果,2、3号未说明结果。
· 检测方法存疑:涂层厚度检测采用划格法,属非标检测方法,需要验证。
· 事实描述有误:实际施工为底漆和中间漆,报告中写成“底漆和面漆”。
· 关键问题回避:图纸要求防火涂料与油漆做相容性实验,鉴定机构仅凭主观臆断即判定“不存在不相容”,而未做实质性实验验证。
· 打“鉴定”不合适:所请专家均非本公司员工,而是一些外单位退休人员,无社保,不宜写为《技术鉴定意见书》。
举报人称,该鉴定意见与大鼎公司此前自行委托的初步分析意见“惊人一致”,将第三方的责任排除得干干净净。“整个取样过程避开涉事方,难免有暗箱操作之嫌。”
【背景】工程纠纷二审在即,鉴定报告成争议焦点
据本报此前报道,该鉴定报告系一审桐城市人民法院法官徐向军采信的关键证据,用于认定金阳钢构应对钢结构返锈承担责任。一审判决后,金阳钢构已提起上诉。
章阳在举报材料最后写道:“恳请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严肃查处,并督促该公司对该份《鉴定意见书》作无效申明。”他表示,这不仅是维护自身企业合法权益,也是希望借此个案推动对鉴定机构跨领域执业乱象的规范。
【专家观点】“产品检测”与“工程检测”不可混同
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指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与《产品质量法》分属不同法律体系,其监管对象、资质认定程序、适用标准均有本质区别。“将工程实体认定为‘产品’,进而套用产品检测资质进行司法鉴定,在法律逻辑上是站不住脚的。”
该人士同时表示,若鉴定机构确实不具备相应资质,其出具的鉴定意见在司法程序中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对此负有审查义务。
目前,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尚未就举报事项公开回应。本报将持续关注此事进展。
文/章雁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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