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九江:关键新证据当庭披露未获采信 涉矿公益诉讼二审引营商环境深层忧虑

日期:08-03  点击:  属于:国内新闻
      近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上诉案,企业家龚建峰不服瑞昌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案件核心事实存在颠覆性新证据却长期未被核查、鉴定材料存在重大瑕疵、裁判逻辑忽视招商引资营商环境保护等多重突出矛盾。
      一、阅卷挖出颠覆性新证据,证实矿区范围认定根本性错误
      当事人 2025 年 3 月在一审公益诉讼卷宗阅卷时,首次调取到 2002 年三实矿业全套采矿许可、审批档案这组全新证据,该批材料从未在此前非法采矿刑事案件中出示、质证,刑事判决完全未采信该关键书证,直接依据早已废止的 2002 年老矿区范围认定 “越界开采”,事实根基完全失真。
      档案清晰显示,案涉采石场 2005 年完成采矿权换证、矿区整体重新划定,标高、开采边界均发生变更,隆兴公司承接的是 2005 年全新矿区,2002 年矿区范围早已失效。上诉人当庭提出,申请法院委托具备地质测绘资质第三方机构,对两份许可证矿区范围开展专业鉴定,以此区分合法基建与所谓越界开采,厘清全案定性。
      但检察机关坚持以生效刑事判决作为诉讼唯一事实基础,回避两份矿区范围是否重合这一核心客观问题,并未回应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刑事事实认定的关键主张。目前此案正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中。
      二、一审判决采信的环境损害鉴定漏洞百出,数据冲突、基础材料已被刑事判决否定
      一审判定巨额生态修复费用所依据的多份环境损害鉴定存在致命缺陷:鉴定赖以测算损失的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结论,已在前序刑事审理中被法院明确不予采信;生效刑事判决仅认定非法开采 3.5 万吨,而补充鉴定毫无依据认定开采量 84.64 万吨,数值相差数十倍,逻辑完全相悖。同时鉴定使用的采石场测绘资料,未经过刑事案件庭审质证,不具备合法证据资格。
      检察机关则提出,无论开采行为是否合规,矿山均负有生态修复义务,即便合法开采也需同步修复。上诉人反驳,案涉矿山基建系政府招商引资立项审批的合规经营行为,矿山尚未到闭坑阶段,法定修复节点并未到来,未到修复期限不应提前通过公益诉讼追责;且矿山复绿本属行政监管范畴,可通过复绿保证金、行政督促整改处置,不应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判令企业承担高额修复成本。
       三、招商引资企业合法投资深陷连环诉讼,裁判导向严重冲击地方法治化营商环境
      龚建峰当年经瑞昌当地招商引进,累计投入上亿元资金建设采石场,长期为地方创造税收、解决本地就业,全部基建手续完备合规。如今仅因早年行政机关矿区发证、档案留存疏漏问题,叠加司法程序中关键新证据未质证、未核查,导致投资人接连经历刑事、民事公益诉讼双重追责。
      业内人士表示,当前各地持续推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区分企业合规经营行为与违法违规情形,充分保障民营企业举证、申请专业鉴定的诉讼权利。本案中投资人持有完整政府审批手续,手握能够推翻全案核心定性的原始档案新证据,却无法通过现有司法程序还原客观事实,极易向市场释放负面信号:外来客商即便依法依规投资建厂,也可能因多年前行政档案疏漏,事后被追溯天价生态赔偿,大幅削弱民间资本对本地矿业实体经济的投资意愿。
      四、期盼中院以公正裁判稳定市场预期

      上诉人明确四项诉求:一是准许矿区范围地质专业鉴定,查清 2002 年、2005 年两份采矿许可证边界是否重合;二是认定案涉多份环境损害鉴定因基础证据失效,不能作为核算修复费用依据;三是充分采信 2025 年阅卷获取的全套新证据,认可企业基建行为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四是核实刑民交叉案件审理规则,厘清修复法定节点,若查实一审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全部错误,依法撤销原判、驳回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人表示始终尊重司法程序,愿意全力配合法院一切调查、鉴定工作,希望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正视颠覆性新证据,兼顾生态保护与民营经济合法权益,作出客观公正的二审判决,明晰矿山企业经营法律边界,守护稳定、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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