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安县:老嫖虫巧用钞能力 受贿者轻变猥亵案 不被查处反升官

日期:06-03  点击:  属于:网络问政
        2024年4月4日下午5点30分,年近60岁的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村5组村民陈某菊(以下简称陈)到母亲地里忙活,40多分钟后,在回家的路边收自己晒的衣服,突然听到女儿陈某虹的呼救声,陈某菊赶快抱着衣服一边喊女儿一边跑回家,隔窗看见胡士文光着下体在卧室内的沙发上强奸陈某虹,胡士文用手掐住陈某虹的脖子捂住嘴,把她两手反控在背后,陈某菊冲进去抓胡士文,胡士文将陈某菊拳打脚踢打倒在地,逃到邻居薛宏月家去了。
      陈某菊忍痛从地上爬起来,安抚伤心痛哭的女儿后,接着报警(下午6点19分报的警)。陈某菊守候在当地唯一可逃回乡里的路上,把正要逃跑的胡士文拉住,胡士文还准备打陈某菊,派出所警察马上就过来了,把罪犯胡士文抓住。(罪犯胡士文的姓名,派出所一直都没告诉陈某菊,派出所说要保护有关人员,起诉时看到卷宗才知其姓名)。
      胡士文当时躲进了陈邻居其同学与生意的伙伴薛宏月的家,对薛宏月等人说,我今天做了一个坏事,终于把你邻居的憨丫头搞了。搞得她鲜血直流,她反抗,老子把她双手反扭在背后不敢动了,她妈冲进来了,我把她打倒了才跑出来。
     警方把强㚥犯胡士文带到派出所,没要陈去派出所,陈某菊自己租车到派出所,当晚做了笔录,笔录完之后,胡教导员很气愤地说:这就是一个强奸,今晚拘留,这个强奸犯把章田搞得乌烟瘴气。
      案发第二天,派出所以罪犯高血压为由,虚假病历违规取保候审,将胡士文放了。强奸犯胡士文取保候审担保人是胡章溪(胡士文的儿子),诉讼代理人胡可章(胡的女儿)。
      胡士文,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5701105156,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社区。早年通过关系在胡厂小学食堂烧锅炉,混上了学校的一个教师的事业编制,有退休金。并有一儿子胡章溪,两个女儿,大女儿胡可章,胡士文每月有六千多的退休金,有时还与他人做绿化与木材生意,精力旺盛,喜欢骚扰妇女,寻花问柳,并爱好嫖娼。2019年4月28日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抓获,拘留12日,并判处1500元罚款。还有多次骚扰妇女、调戏妇女、嫖娼女性的行为,只是有的当事人害怕或没有精力,没有告发,胡士文有嫖娼的前科,是惯犯,是公安县章田寺乡远近有名的老色鬼,老流氓,老淫棍,七星嫖虫。

(插图:胡士文2019年因嫖娼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截图)
      胡士文多次到从小到大的同班同学与生意伙伴薛宏月的家里玩,与薛无话不谈,得知薛邻居有个智障而漂亮的女孩陈某虹,早就想强奸薛邻居的憨丫头。三天两头到薛家,经常到陈家屋前屋后溜达,侦察情况,把陈家的一切了如指掌。薛第一次把罪犯带进陈家,罪犯就调戏陈的女儿,被陈赶走了。罪犯的这次行动是蓄谋已久,他像一条恶狼,一直等待伺机下手。
      薛宏月从小好吃懒做,挖墙打洞,偷鸡摸狗,嫖赌逍遥,无恶不作。与胡士文臭味相投,狼狈为奸,欺压弱势群体。据同村村民胡某超说,1996年6月薛宏月偷了一个女孩,是胡友丙的老婆陈志友,薛宏月,薛宏月的老婆邹良梅与胡士文合谋偷的。这一帮人勾结得很紧密,这是一个连案,全乡都知道,有很多人想告发,但告状要交通费,住宿费等,很麻烦,很费精力就没有继续。章征力与薛宏月是两舅侄,胡友丙五弟兄,胡士文是亲戚,章征力三弟兄,都是胡士文一帮的人,有八弟兄加儿子,在当地就是村霸地霸,他们无恶不作,也了解某些村干部的贪腐行为,村干部不作为欺软怕硬,对他们的行为避险遮掩。薛宏月教子无方,他们的子女都没文化,薛亲自说其亲生的女儿和偷的这女孩都在深圳与东莞等地KTV坐台,他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而煊耀他两个女儿有钱,一个在香港与一老头结婚。薛宏月的衣食住行的钱都是他偷的这女孩给的,有的子女还进了监狱释放不久。
      被害人陈某虹,身份号码421022199408245123,汉族,早年经多家机构鉴定系贰级多重残疾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智障,少年时曾在沙市特殊教育学校学习,平时看起来与常人无异。但与人交流时,有些迟缓,如《红楼梦》的傻大姐,人称憨丫头。


(插图:陈某虹在特校 ,奖状,以及未被摧残前天真浪漫形象)
      陈某菊是陈某虹母亲,身份号码421022196403125129,单亲妈妈 ,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村,同时照顾近90岁的老母亲以及精神发育迟滞女儿,一人养三口,一贫如洗,家徒四壁。

(插图:陈某虹家里破败相片)
      受害人陈某虹陈述,胡士文以找邻居薛宏月为由,擅自拉开我家院子铁门的铁闩,闯入我家,见陈某虹一人坐在卧室沙发上玩手机,胡士文强拉我站起来,胡先脱下自己的裤子到膝盖下(包括内裤),强行脱我的裤子,我用手把裤子往上拉,用双手推胡走开,胡凶猛的用手捏住我的双手朝上,我还在反抗,胡就把我两手反扭在背后控制了我,胡另一只手抓住我两个乳房用力的捏,捏了之后,胡用生殖器猛插进我的阴道深处,我痛的弯曲了身体,我流泪的说,好痛太痛了,你不要搞我,我不想搞这坏事,搞了一会,胡又把陈转过来,胡又用生殖器猛插进陈的肛门,这段过程中陈的两手始终是被胡反控在背后,以上的强奸动作是站着搞的,胡的生殖器又硬又大,有十多厘米长,胡用手指在我阴道里捅,胡又把我按在沙发上用生殖器搞进我的阴道里猛搞,我哭喊妈妈,胡用手捂住了我的嘴,掐住我的脖子,胡咬牙的说:你再喊,我就把你掐死,我的双手始终被胡反控在背后,这时候,妈妈冲进来抓住了胡,胡把手在我床上擦了几下,把我妈打倒在地,胡就跑到薛宏月这里去了。
      事发后,胡士文与其子、其女,亲友,同学薛宏月,胡的亲人胡友丙,胡友林兄弟等出谋划策,当夜就找派出所疏通关系,案发第二天,交了10万保证金以及其他款项,在派出所支招,串供改供,编造虚假病历,以罪犯高血压为由,违规取保候审。后陈某菊据理力争,坚持上访一个半月,才将胡士文拘留羁押逮捕。
      检察院的一个工作人员对陈某菊说,胡士文这个罪犯,他并没有任何病史,也没有任何病症,平时打理生意时,能单独抱起百多斤的木材,体壮如牛,这次显然是以虚假病历取保候审。性质恶劣,这种暴力强奸就是有高血压也要强制拘留。派出所胡教导员说,体检胡士文没有任何病症。
      胡私闯民宅,暴力强奸,掐其脖,捂其嘴,扯脱衣裤,抓伤乳房,强奸,指奸又肛交,导致受害人五大疾病,右手腕关节被胡反控脱位,肛交导致严重肛肠功能障碍,这两个疾病都要手术治疗,精神应激相关障碍,月经失调宫血,喉咙骨被掐伤,耳朵被掐伤,颈椎骨多处受伤,腿关节受伤等等。作案中母亲阻止罪犯被打伤多处。当晚,罪犯那方就给派出所行贿了,为了逃避法网,以虚假病历在公安人民医院治疗高血压,后又转入荆州市私立医院安定医院。派出所的人私下对陈某菊说,罪犯转入荆州安定医院,安定医院是精神病院。派出所每个月打6000元钱的治疗费给安定医院,胡士文借故治疗,其实他没在医院在自己家,这是检察院同志说的。
      初办此案时,承办检察官要以强奸起诉,不料时任公安县检察长杨道山被胡的亲友团攻关后,竟然避重就轻,只以猥亵起诉,张检要抗诉,杨道山又阻止了。张检亲自说的,案子不是他一个人办的,他作不了主。

(县医院鉴定胡右指有受害人DNA,表明进行了指奸,强奸)
      2024年10月17日,公安县检察院杨道山在公安县检察院12309接访室,威胁陈家母女,包庇罪犯胡士文的言行。有录音。
      公安县检察院杨道山做强奸犯的保护伞,不履行监督职责,不纠错,导致案子不能公正公判,勾结公检法吭瀣一气,严重违法违规。犯了错,逃过了追查,反而升了官。

(上图为2024年8月31日,强奸犯胡士文的大女儿胡可章到破乱的陈家寻衅滋事,陈躲到陈妈房间了,她又追踪到陈妈家去闹事。)
      2024年10月17日上午杨道山态度恶劣,语言粗暴,手捶办公桌对受害人母女俩吼恶的说,你不要讲案子,公安机关没错,一切都是我批的!是我给胡士文取保候审,伪造签名,有这事,这算不了什么。你方伤情鉴定无用,法院不会支持赔偿。是你有权还是我有权?!你妈的我还听你这老大姐的。案子没错,就这样定了等等。杨道山不但没有纠错,反而给受害人第二次伤害。有全部录音作证。
      公安机关伪造陈某菊签名,陈在检察院看到了,立即提起申请重新鉴定,同步提交了两份法律意见书,检察院视而不见。杨道山说,是有这回事,这算不了什么。就你这点小事,我检察院要花多少成本。检察院没有指控胡士文强奸的暴力行为。
       2024年12月20日,公安县章田乡派出所郑川所长亲自对陈某菊说:提审记录里胡士文陈述了作案时把受害人的手是掐起的,胡自己说作案时控制了受害人的双手反控掐住在背后。右手腕关节被反控脱位。有你说的暴力行为。有光盘加文字,证据交了法院。
      公安机关第一次取证时,胡的同伙薛宏月的证言:胡士文说是搞了(指强奸),是侵犯她(指陈某菊)姑娘了。2025年5月14日公安县公安局接访,邹峰局长问郑川所长有没有人知道这事,郑说有,有薛宏月等人知道,胡士文作案出来对薛说,我把她姑娘搞了(指强奸),是侵犯她姑娘了。没想到已经被贿赂的邹峰局长等人得知这个信息,赎职并违反纪律,把这份资料撤了,并伙同薛宏月等人对好口径,不要再说对胡士文不利的话与证词,后来卷宗里没有这份强奸的证据。检察院没有采信真实的证据。只有同伙薛宏月,胡的亲人胡友丙,胡友林两亲兄弟这帮人的假证。但陈有录音光盘加文字证据。
      陈某菊提供的真实证据,检察院去调查,相反的帮助公安机关诱导与陈相反的虚假证据,放入卷中来推翻陈的所有诉请。
      在庭上突然袭来一份法医的手写的不具备法律效益的非法证据,证明当晚法医给受害人做了全身体检,骨关节没有任何伤痕。当晚仅在不规范的民警寝室里作了简单操作阴部擦拭,没脱衣服。法医就走了。没有权威医院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就能证明骨关节没有伤痕,骨关节里的伤痕眼睛能看的透吗?这份证据应排除,要严厉追责。用这份不具备三性的非法证据,来驳回陈方的民事赔偿。
      以上证据,公安县的公安机关与检察系统,经过胡家金钱攻关后,检察院没有指控胡的暴力行为,卷宗里没有这份提审记录被毁了。但是,陈手里,还有证据在。
      2024年7月25日罪犯胡士文的亲戚陈志友亲自对陈说,胡给章田寺派出所10万元钱要求放人,不知派出所私囊不私囊,(意思是会不会独吞)这笔钱。薛还说,派出所还要胡给五万。有录音。
      罪犯的好友同学黄发茂等人的证言,是罪犯的同伙薛宏月的内线同伙作案,薛提供薛的舅舅章征力,胡士文的亲人胡友丙、胡友林两兄弟作假证,想把胡士文保出来。卷中就是薛宏月,胡友林,胡友丙,陈志友这一帮子帮胡士文作假证,把强奸改为轻的猥亵,是胡士文给了他们钱,与派出所诱导双方联手作假证。来推翻我方的真证。有录音。
      荆州市中院申诉阶段,刘俊平法官给陈做笔录时的恶劣言行。故意不让陈方律师参加。有录音。
      2025年5月30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宋治国给受害人做笔录,受害人除了对方摸,还有没有搞别的没有,受害人说有,搞了。这几个有关强奸的字没有记在笔录里,宋说补记,他不补记,受害人不会说强奸两个字,搞就是指强奸,法官瞪眼不让受害人朝妈看,受害人害怕瞪眼,不让她抬头,受害人不说话就躲到卧室里去了。法官知道受害人胆小怕事,就故意用眼瞪受害人,不让她抬头,不让她朝陈某菊看,避开强奸的字言询问。有录音。
      全程笔录硬兼录音,宋治国和一审法官李政一起偏袒罪犯,说了一审不会把赔偿金给陈某菊,对陈某菊软硬兼施,要陈某菊写谅解书达到罪犯的要求不判刑。有录音。
     2025年9月4日,派出所所长郑川,检察院的樊双双在场,公安综治中心的姜主任逼陈某菊写谅解书,威胁陈某菊说,你写谅解书,现在就把他从监狱里放出来,这是他方的要求,你不写,这五万元不给你,他出狱就退还给他,你们就你一枪我一刀的去拼到底。陈说,没有法律依据,这五万元的赔偿金是法院私下和他方谈的,没有通知陈某菊方在场,没有以谅解为前提,为什么他方为了胡不进监狱,现在要提前释放,要陈某菊写谅解书,陈某菊不写,钱不重要核心问题是要公平公正,不是钱更不是怕威胁。姜主任逼近陈说,我们都走,不听她讲,陈某菊就这样又遭受一次伤害,以泪洗面,含冤回家,维权路上布满荆棘,层层受阻。这个全程有录音。
     公安机关程序违法,不作为,乱作为。1.未及时提取受害人案发时带血的内裤,床单,沙发垫布。2.陈某菊报警后,公安机关带走了罪犯胡士文,没带受害人去做体检和笔录。受害方自己租车赶到派出所。要求到全威医院做全身体检和阴道及肛门检查。派出所始终拒绝,仅在不规范的民警寝室里作了简单的阴部擦拭,没脱衣服。3.公安机关行贿胡士文10万元钱本该当晚拘留的没拘留放了胡。故意以虚假病历高血压为由,违规取保候审。借口在荆州私立安定医院,胡没有精神病在安定医院做什么,这太假了。派出所每月六千元的治疗费给荆州私立安定医院。4.陈某菊拿到省公安厅下到属地的告知书(2024年4月22日)去派出所更正强奸,并有县法治大队王队长的电话要求去派出所找郑川更正强奸,陈去了派出所,派出所不但不更正,反而遭办案人员张传杰的恶言辱骂。
     公安县人民法院李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严重失职。犯了错,怕追责,来调岗。
    1、法院不但没有调查证据,相反帮助伪造假证,找公安法医出示了一个手写的非法证据,用这份非法证据来驳回罪犯的暴力行为及我方的民事赔偿。
     2、采信罪犯同伙薛及亲人两胡的虚假证据 。
     3、我方向法院提交了案件中的错误,法院不调查,依然视而不见,枉法裁判。
      4、法院私下与罪犯方协谈,故意以五万元的赔偿得已轻判,仅以强制猥亵量刑畸轻,罪犯私闯民宅,暴力强奸重度残疾女孩,强奸又肛交,掐其脖,捂其嘴,(1).将受害人双手反控致使右手腕关节被反控脱位需手术治疗,(2).肛交导致严重肛肠功能障碍不能自主排便需手术治疗,(3).月经失调宫血导致贫血,(4).喉咙骨掐伤,耳部耳朵被掐伤,颈椎骨多处受伤,左腿关节受伤,(5)、精神应激相关障碍,(6).母亲制止罪犯被打松动上下七颗牙,头部、眼睛、腿关节多处受伤。这都有权威医院的检查报告及诊断证明,法院以法医的虚假手写证明受害人没有受伤来驳回。
      5、法院截留受害人的赔偿金典型的程序违法,侵犯受害人的财产权。一审李政错判,二审宋治国不纠错,笔录里故意不记有关强奸的字言。申诉法官刘俊平吭瀣一气。态度恶劣,语言粗暴。避重就轻。申诉驳回。
      6、公安机关2024年第一次取证调取薛宏月证明胡士文强奸的真实证据,卷中里没有。应追责查处。
      2025年5月14日公安县接访陈某菊,邹县长问郑川有没有人知道,郑川说有邻居薛宏月知道,取了薛宏月的证,薛宏月说:案发当日胡士文对薛宏月说:是搞(指强奸)了,是侵犯她(指陈某菊)姑娘了。有全部录音作证。
      7、公检法阻扰司法鉴定不能完事,伤情鉴定轻伤改为轻微伤。涉嫌窜通勾结。
      陈某菊第一次带了各权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检查报告,法医看了豪不犹豫的说,右手腕关节鉴定为轻伤,其他疾病均可以鉴定,过了周六周日后 ,陈某菊带陈某虹去公安九鼎鉴定,法医不知为什么拒绝鉴定,在陈某菊多次请求下,法医说:对方没坐牢是猥亵只能鉴定改为轻微伤,鉴定费应公安机关付费。公安机关阻扰鉴定,陈自己出了四百元的鉴定费,公安检察院杨道山2025年10月17日态度恶劣手捶办公桌对陈某菊及受害人陈某虹说,你自己花钱做伤情鉴定有什么用,法院不会支持。他提法官作了判决。张检责令派出所退回鉴定费。张检说,应该派出所出钱鉴定,受害人家庭这么困难,你们怎么要受害人出钱。
      北京,上海,武汉,荆州,公安的律师看了案卷都说,是强奸,加指奸,不只是猥亵,公安机关,法院程序违法,采信他方证据,无理驳回陈某菊方诉请。故意不采信陈某菊方证据枉法裁判,检察院不予监督,陈某菊方提出案件中的违法违规问题视而不见。应还原事实真相,严惩重判。追责相关人员的责任。
      村民黄发茂,陈志友,派出所所长郑川这几个的证据均有纸质版加光盘。郑川证据胡士文的暴力强奸,陈志友证据派出所受贿,黄证明罪犯的证人薛宏月同伙作案,帮助找两胡亲弟兄和薛宏月的舅舅章征力,胡友丙夫妻二人做假证,想把罪犯保出来。

(插图:派出所所长郑川通话记录语音的文字版,承认有暴力,但卷宗里又没有。对话有录音。)
      陈志友是胡有炳的妻子,是罪犯胡世文的亲人。她们亲自告诉陈某菊,罪犯家属对他们亲自说,给派出所10万元钱,要他们把他放出来。还说要陈某菊不追案了,胡有钱买通关系,他一分钱都不会赔你,他们是以这个心态和意识对陈某菊说的这个话,就是用他这些事实来威胁陈不要追这个案了,让他逃脱法网。薛宏月经常故意当陈的面这么说。威胁陈告不赢的,胡士文有的是钱。
      罪犯2026年4月底满刑,本该判12年的只判了两年,胡士文私闯民宅,暴力强奸重度残疾女孩,胡士文有案底,应罪加一等,数罪并罚。
      罪犯没有任何症状,也没有这个病史。是以虚假病历取保候审,在关键时刻放了罪犯,释放了他,给了他们篡供改供的机会,让他转移财产。家属和法院合谋威胁陈要陈写谅解书,让罪犯不坐牢,如果陈不写,以后罪犯就要报复陈。
      罪犯家属多次躲在陈某菊邻居薛宏月的家,和胡的亲人胡友丙家,做内线,查探陈某菊的消息,并且威胁陈某菊及家人,看见陈某菊就出言嘲笑,并寻衅滋事。
      时任公安县检察长杨道山2024年10月17日上午手锤办公桌,恶劣的亲自对受害人陈某虹及母亲陈某菊公开地说,案子没错,你不要讲案子,一切都是我批的,伪造签名,有这事算不了什么!是你有权还是我有权?你妈的我不会听你这老大姐的,案子就这样定了,马上交法院!杨的全程录音证据都有,但举证时,法官说与本案无关。
       一审法官李政不准陈某菊方和律师参加庭审,巡视组三次去法院才让陈某菊方参加庭审,前提是律师不能发言,罪犯胡士文在庭上骂陈某菊、你不得好死,我一分钱都不给你(指我方)赔,李政法官说:他(指罪犯胡士文)没给你骂死,没治你的命,这是李政说的。庭审,罪犯应该是脚镣手铐低头认罪,可罪犯胡士文坐在櫈子上,两手放在桌子上,嚣张的很。
      二审法官宋治国在受害人的笔录里故意不记有关强奸的字言,答应补记,又拒绝不记,全程有录音。2025年6月30日上午笔录。中院的申诉法官刘俊平故意不通知陈某菊律师到场,做陈某菊的笔录时,态度恶劣,语言粗暴,故意避开强奸的事实真相询问,不让陈某菊讲强奸的真相,刘说,我问什么你答什么,没问的你不要讲。全程都有录音,2026年2月9日下午做的笔录。
     公安机关,检察院杨道山,一审,二审,申诉这些承办法官的态度非常恶劣,他们骂陈某菊,捶办公桌,凶神恶煞对陈某菊,陈某菊女儿吓的痛哭,陈某菊也气晕了。


(插图:维权历程,陈某菊与公、检、法、司人员沟通的纪录)
      他们也自知理亏,事后,一审公检法的相关办案人员都调岗了,陈某菊信访时,相关部门说他们都不在原来的岗位了。特别可笑的是当时说他有权的公安县检察院的杨道山,居然升迁为荆州市副检察长!
      此事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一个错案,强奸犯胡某及其亲友使用了钞能力,篡改证据,贿赂官员,造成既成判决的事实,后来官官相卫,保护一个有嫖娼女性劣迹的老嫖虫。
      按照举报程序,此案已在公安县,荆州市,湖北省一级一级地按程序反映,尽管有一些有良知的官员知晓内情,但无力与已收受贿赂的、当权的蛀虫官员(有邹峰、杨道山、姜主任,还有法院的李政,宋治国,刘俊平这三个枉法裁判的法官,还有郑川。郑川亲自对陈说薛说胡是强奸了,亲自对陈说提审胡,胡自述了强奸的暴力行为,法院去核查郑为什么不承认?有全程录音加文字。)抗衡,使得本案一错再错。
      陈某菊与陈某虹在2026年4月29日已向湖北省及有关单位递交了申诉状,但目前没有回音。
      以上种种,不一而足,陈某菊与陈某虹向北京的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法制日报、中新社、中国网、南方周末以及其他媒体均已发出了举报信。有关媒体感到震惊,现代社会还有如此公然违法乱纪的事情?!表示会一直关注此案进程,直至公正、合理地解决。
     附: 陈某菊申诉状
     申诉人:陈某虹,女,1994年8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9408245123,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村5组,系贰级多重残疾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本案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陈某菊(陈某虹母亲),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6403125129,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金红村5组,联系电话:13593850164(陈某菊)。
      被申诉人:胡士文,男,195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5701105156,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章田寺乡胡厂社区,原审被告人(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24年5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29日止)。
      申诉请求:
     1.请求贵院对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 1022 刑初 51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 10 刑终 147 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及(2025)鄂 10 刑申 3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进行审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提出申诉;
     2.依法撤销原审判决、裁定中对胡士文强制猥亵罪的定罪量刑,改判胡士文构成强奸罪,并依法从重处罚;
     3.依法监督审查公安县公安局在本案侦查阶段存在的伪造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名、遗漏提取关键物证、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取证程序违法等问题,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移送处理;
     4.依法对申诉人所受右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肛肠功能障碍、精神应激相关障碍、颈椎损伤、月经失调与胡士文犯罪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启动补充司法鉴定;
      5.监督本案民事赔偿部分的重新审查,支持申诉人因胡士文犯罪行为造成的各项物质损失暂计586185.79元(前期已发生费用106185.79元+后期必要费用390000元+因维权新产生后续支出90000元);
     6.依法监督原审法院立即向申诉人交付胡士文家属已缴存至法院的 5 万元赔偿款。
      案件基本事实及诉讼经过:
     2024 年 4 月 4 日,被申诉人胡士文趁申诉人陈某虹(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独处,以暴力对其实施性侵害。公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24)鄂 1022 刑初 516 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胡士文有期徒刑二年,驳回附带民事诉讼。申诉人上诉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鄂 10 刑终 147 号裁定,维持原判。申诉人再次申诉,该院于
       2026 年 4 月 7 日作出(2025)鄂 10 刑申 3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申诉人认为原判决、裁定及驳回通知均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违法、适用法律不当、程序严重违法,特向贵院申诉,请求依法监督并提出申诉。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将“强奸罪”错误认定为“强制猥亵罪”,违背案件客观事实与刑法规定
      申诉人陈某虹在2024年4月11日询问笔录中,虽因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表述存在困难,但能清晰描述核心细节:“这个男子窝尿的地方是硬着的,有这么长(陈某虹用右手大拇指与食指张开比划,约10CM)”。
      明确陈述:“胡士文将手从我衣服下摆伸进衣服里面捏我的胸部,还用手伸进我的裤子里面捅进了我窝尿的地方,将我的双手控制在了背后不能动(右腕被扭脱位),胡士文站着将窝尿的东西(生殖器)插进了我窝尿(阴道)的地方里面去了。且该陈述在多次询问中始终稳定,与中陈某菊“从窗户看见胡士文压在陈某虹身上,提裤子逃跑”的目击证言相互印证。
      证人陈青平在证言中陈述:薛宏月曾亲口告知“胡士文从陈家出来后说,把邻居傻女孩强奸了,搞出血来,还打倒她妈”,该证言虽为传来证据,但细节具体(如“搞出血”“打倒母亲”),与陈某虹、陈某菊的陈述形成完整证据链,且陈青平提交的书面材料可佐证。
      二、原审以“未检出精斑”否定强奸罪,系对证据标准的错误适用
      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司)鉴(DNA)字〔2024〕429号鉴定书显示“陈某虹阴道表面未检出人精斑”,但胡士文手指擦拭物检出含陈某虹的混合DNA,且申诉人陈述“胡士文喝了酒,未射精”——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司法实践,“强奸罪的成立不以射精为要件,只要存在以暴力手段强迫生殖器接触(含插入)即构成犯罪”。原审将“精斑”作为强奸罪的唯一认定标准,违背刑法立法本意。
     胡当时已是67岁,可能早已绝精,或已采取了错施,或鉴定机构没有真实报告DNA,或正是清明节假期未及时鉴定,或保管不善受了污染均有可能。以无精判未射,不妥。
     更关键的是,公安县公安局未提取案发时陈某虹沾血的内裤:陈某菊明确陈述“案发后第一时间让陈某虹换下带血内裤(后因长时间要求警方提取DNA等重要信息未提取,导致重要物证腐烂后丢弃);从派出所回来后将替换的干净内裤放入冰箱,2024年9月2日提交警方”,但警方未对“带血内裤”进行取证,导致可能存在的精斑、血迹等核心证据灭失,原审未追究该取证失职责任,反而以“无精斑”否定强奸,显失公正。
     三、胡士文的行为符合强奸罪“暴力、胁迫”要件,远超强制猥亵范畴
     申诉人陈述“双手被反扭至背后控制,右腕被扭脱位”,结合公安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2024〕临鉴字第441号鉴定意见(陈某虹右腕为轻微伤),足以证明胡士文实施了“暴力控制”行为,而非强制猥亵罪中的“轻微接触”。
      二审裁定虽认定“胡士文趁陈某虹不备实施猥亵,具有强制性”,但回避了“生殖器插入”的核心事实,将“手指插入阴道”等同于“猥亵”,违背《刑法》对强奸罪“性器官接触”的界定,属罪名适用错误。
      四、公安县公安局侦查阶段存在多项严重违法,直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原审未予纠正
     公安县公安局(2024)105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陈某菊”的签名系伪造,并非本人所签。申诉人在检察院查阅该案材料时发现该伪造签名后,立即提交了两份书面法律意见书,并同步反映了案件存在的各项重大问题,但检察院未予理会。伪造《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名,剥夺了申诉人重新鉴定的权利。公安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上“陈某菊”的签名系伪造,陈某菊当庭否认签名真实性,且与其他材料中陈某菊的签名笔迹明显不符。
      庭审中,陈某菊再次明确否认该签名的真实性,伪造事实清晰。该通知书载明“陈某虹阴道未检出人精斑”,原审却将此作为否定“胡士文存在暴力行为”的核心依据,进而推导出“损伤与犯罪行为无因果关系”。因签名系伪造,申诉人直至诉讼阶段才知晓该鉴定结果,完全丧失了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导致无法通过补充鉴定确认“阴道黏膜损伤、肛门黏膜损伤”等关键痕迹。
      该通知书载明“陈某虹阴道未检出人精斑”,是原审否定强奸罪的关键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公安机关伪造签名,导致陈某菊未能及时申请重新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而一审、二审法院对该伪造证据未进行调查核实,仍作为定案依据,违背了证据合法性原则。
     五、遗漏提取关键物证,破坏证据链完整性,案发时被害人穿的内裤、肛门拭子,沙发垫单等物证未被提取,导致无法通过生物痕迹进一步印证强奸行为。
     案发时陈某虹所穿内裤沾有血迹,本可直接证明胡士文是否存在暴力致伤行为,但公安机关未响应其提取请求,最终内裤因丧失DNA检测、损伤痕迹鉴定的可能,导致“暴力行为是否造成身体损伤”缺乏直接物证支撑。
      公安机关对后续提交的案发时的内裤仅口头告知“未检出DNA”,未提供书面鉴定文书,也未允许陈某菊查阅异议。该程序违法不仅使物证证明力受损,更剥夺了申诉人质证、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导致核心事实无法查清,原审未纠正该问题,属程序违法致事实认定偏差。
      案发现场沙发垫单、床单是犯罪行为的直接载体,可能留存挣扎痕迹、肢体接触证据,公安机关是在陈某菊多次反映后,于2024年5月14日才到案发现场(陈某菊家中)提取物证,距案发1个多月后才提取,且仅做基因分型鉴定(仅检出陈某虹基因),未检验是否存在外力按压、摩擦等痕迹,无法还原案发时是否存在肢体控制、反抗等情节。
      六、违规为胡士文办理取保候审,存在放纵犯罪嫌疑
     胡士文2024年4月4日被抓获,4月5日因“左侧丘脑出血”住院,4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实际羁押10日),4月19日被取保候审。陈某菊举证“胡士文4月15日已被释放,提前4天脱离羁押”,且公安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未记载“脑出血毫升数”(高血压三级极高危无需必然取保候审),存在“以病情为由规避羁押”的嫌疑。
      更关键的是,陈志友证言:“胡士文家属行贿章田寺派出所10万元获取取保候审”,申诉人多次向警方、检察院举报,但未被调查,原审亦未审查该线索,可能存在司法腐败,影响案件定性。
      七、原审对证据采信采用双重标准,否定申诉人方关键证据,偏袒被申诉人,对申诉人方证据一概否定,无合理理由
      陈某菊的目击证言看见胡士文压在陈某虹身上,原审以与鉴定意见不符、无其他证据印证为由不予采信,但忽略其证言与陈某虹陈述、陈青平证言的一致性;
      原审以陈某虹“精神发育迟滞,其陈述与鉴定意见不符”为由不予采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精神缺陷者的陈述,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原审未审查陈述的细节一致性,仅以“精神缺陷”否定其证明力,属证据审查标准失衡;
     陈青平的证言,原审以“听他人所言、主观猜测”为由不予采信,但未要求薛宏月出庭质证(薛宏月与胡士文系合作伙伴,存在利害关系),反而采信薛宏月“胡士文仅捏了一下”的翻供证言,显失公平。
     八、原审对胡士文及关联证人证据过度采信,无视利害关系与事实矛盾,证据审查显失公正;
     胡士文供述称“临时起意,仅摸了那个女孩的下体(生殖器),被害人没有任何反应”,该供述与在案客观事实存在明显矛盾,纯属其为逃避刑事责任编造的虚假陈述。与现场民警所见直接冲突:根据胡士文询问笔录,案发后民警到达现场时,明确看到被害人陈某虹处于哭泣状态,该客观场景直接推翻了胡士文所述“被害人没有任何反应”的虚假辩解,足以证明被害人在案发时因遭受侵害产生明显情绪反应,与胡士文试图弱化侵害行为的供述相悖;
     与被害人伤情证据相互印证:结合公安九鼎法医司法鉴定所〔2024〕临鉴字第441号鉴定意见及医疗机构诊断记录,被害人陈某虹存在“右腕轻微伤”“右手腕关节疼痛红肿”等伤情,且其陈述该损伤系被胡士文“双手反扭控制”所致。上述伤情证据清晰表明,胡士文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控制行为,绝非其供述中“仅摸下体”的轻微接触,进一步印证其供述存在刻意隐瞒暴力侵害事实、规避刑事追责的主观故意。
     胡士文辩称“不知道陈某虹是精神残疾人”,但该辩解与多名证人证言直接矛盾。证人薛宏月、章征力、胡友林均在证言中明确证实,“陈某虹的智障特征非常明显,常人一眼就能看出”。上述证人与胡士文无对立关系(其中薛宏月、胡友林更与胡士文存在关联),其证言具有中立性,足以证明胡士文对被害人的精神残疾状况完全知情,其辩解仅是为降低主观恶性、寻求从轻处罚的托词。
      薛宏月的证言存在明显冲突,4月18日其称“从邻居口中得知胡士文实施猥亵”,4月19日却改口为“胡士文亲口说仅捏了被害人一下”,两次陈述的信息来源、具体内容均不一致,真实性存疑;
      反观申诉人方关联证人陈青平、陈志友的证言,陈青平证言详细提及薛宏月转述胡士文“强奸傻女孩、搞出血、打倒其母”的细节,与被害人陈述、诉讼代理人目击证言相互印证;陈志友证言则指向胡士文家属通过行贿获取取保候审的关键线索。上述证言均有书面材料或案件线索佐证,却被原审以“传来证据”“主观猜测”为由一概否定,与对薛宏月矛盾证言的采信态度形成鲜明对比,充分体现原审在证据审查中的双重标准。
      九、申诉人的损伤与胡士文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请求应获支持;
      陈某虹2024年4月4日案发后,5月26日被诊断为“右腕三角纤维软骨复合体损伤”,8月23日鉴定为轻微伤,虽距案发50余天,但        无证据证明期间存在其他外伤,且与“双手被反扭控制”的陈述吻合,原审以“无因果关系”驳回,忽略了案发后,陈某虹于2024年4月6日(距案发仅1天)在章田市卫生院2024年4月6日的诊断明确记载“右手腕关节受伤,疼痛,红肿,需上级医院进一步检查治疗”。后经荆州中心医院、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武汉协和医院等多家医院先后诊断,均确诊为“右手腕关节受伤”,充分证实该损伤的真实性,更说明了损伤与胡士文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公安机关2024年7月3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章田寺派出所办理陈某虹被强制猥亵案于2024年4月4日案发,案件发生后至今,我所民警通过查询警综平台,截止目前未发现受害人陈某虹有被他人故意伤害的警情和案件。
      该文件作为办案机关出具的正式书面材料,直接佐证了损伤与胡士文犯罪行为的因果关系,进一步夯实了本案事实依据。
      申诉人主张的医疗费10919.04元、交通费4628元、护理费9271元等,均有医院票据、交通票据佐证,属犯罪行为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原审以“非必然损失”驳回,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物质损失”的规定。
      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 10 刑申 3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采信证据不当、未审查程序违法、法律适用错误,依法不能成立。
      该申诉通知书仅以公安机关体表检查未见明显外伤为由,否定申诉人手腕、肛肠、黏膜等隐蔽损伤,完全无视案发次日就诊记录及连续诊疗病历,对损伤因果关系认定错误。对公安机关伪造鉴定意见通知书签名、原始沾血内裤灭失、物证提取严重超时等重大程序违法问题,未作任何实质审查与纠正。片面以未检出精斑否定强奸事实,违背强奸罪法律认定标准,罪名定性错误。对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被害人有证据印证的稳定陈述不予采信,对利害关系人矛盾证言予以采信,该驳回通知书未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插图:,但陈没有看到过此页,至于在其上签名,更是无从谈起。,图已有)
     十一、胡士文家属缴存的5万元赔偿款未交付,法院程序违法
     一审判决已认定胡士文家属缴存 5 万元赔偿款,并将该情节作为对其从轻量刑的依据,然而一审法院至今仍以被害人不上访、不宣扬本案为附加条件,拒绝发放该款项。尽管(2025)鄂 10 刑申 3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已责令一审法院发放赔偿款,但该违法附加发放条件的行为并未纠正。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款的交付不以被害人谅解为前提,原审法院既已将赔偿作为从轻量刑情节,又拒不依法交付赔偿款,明显于法无据,程序违法,严重侵害申诉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十二、庭上公安机关突袭的一份法医手写的证据,证明事发当晚法医见受害人全身骨关节没有任何伤痕,这份证据没有权威医院的检查诊断结果,应排除。
      案发当晚,法院在不规范的民警寝室里床角上给受害人做了一个阴部擦拭,没有脱衣服,也没有露出其他部位。法医与受害方及受害人母亲一句话也没有说,没有问及此事的任何情况,法医匆匆的就走了,受害人向警方提出要求到权威医院做全身检查和做肛门检查,警方拒绝。应追究这份虚假证据的相关人员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裁定及驳回申诉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采信非法证据、定性罪名错误、程序严重违法、民事赔偿驳回不当,确有错误。为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彰显司法公正,现依法向贵院提出申诉,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提出抗诉,予以再审改判。
     此致
         申诉人:陈某虹
        诉讼代理人:陈某菊
       日期:2026年 4月29日
 
       附件:
      1. 申诉人陈某虹,诉讼代理人陈某菊(陈某虹母亲)身份证复印件;
      2.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4)鄂1022刑初5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3.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10刑终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4.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 10 刑申 33 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5. 公安县公安局(2024)1051号《鉴定意见通知书》(伪造陈某菊签字);
      6. 2025年11月18日,提交至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附民部分的《再审申请书》。
      7. 2024年12月20日,郑川章所通话录音文字版
     8. 司法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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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于202663日于北京发布于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
  编辑:京媒快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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