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区政府不作为!挪用土地出让收入,拖欠征地补偿费
关于鹿泉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挪用专款资金、渎职违法的情况反映
致鹿泉区人民政府、鹿泉区区长鲁永飞:
本人杨丽英,就鹿泉区人民政府挪用土地出让收入,拒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相关负责人滥用职权、读职违法的问题,特此反映如下:
一、土地收储情况
2023年10月19日,鹿泉区李村镇人民政府与我签署了《国有土地收回协议》,因西北物流园区的总体规划和产业发展规划,李村镇政府将我名下位于鹿泉区李村镇同阁村面积82885.06m²(124.32759亩)和280m²(0.42亩)的两宗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有偿收回,土地补偿费按评估价格34.58万元/亩计算,总价4313.771662万元。协议签订后,我将该两宗土地的《不动产权证书》予以注销,并将注销证明交给了李村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李村镇政府应于2024年1月24日前支付全部土地补偿费,但其未按协议履行,仅支付了430万元补偿费,经我多次催要,李村镇政府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履行。
二、土地出让情况
通过查询石家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布的信息,鹿泉区人民政府收储我名下的两宗土地后,经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5年2月对外公开出让并成交,成交价款为每亩37万元,按照相应土地面积计算,对应的土地收入约4615万元,比收储价高300余万元。
三、仲裁情况
鹿泉区人民政府在将上述土地出让并收到土地出让款后,仍然拒不向我支付剩余土地补偿费。无奈之下,我按照协议相关约定于2025年5月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栽,经仲裁庭依法审理,于2025年7月21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土地补偿费38,837,716.62元;(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第(一)项未清偿土地补偿费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三)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律师费损失50,000元;(四)本案请求仲裁费271,6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上述第(一)(三)(四)项裁决款项共计39,159,316.62元及第(二)项裁决款,自本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由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仲栽裁决作出后,鹿泉区有关政府部门未按期履行,2025年9月我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其仍拒不履行。
四、鹿泉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违法决策,滥用职权、掷用专款资金,拒不履行生效裁决,严重渎职违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也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三、规范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一)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二)土地开发支出。(三)支农支出。(四)城市建设支出。(五)其他支出。”以及《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土地出让收入优先用于支付土地补偿费用,专款专用。然而,鹿泉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擅自违法决策,挪用专款资金,并在相关纠纷经石家庄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生效仲栽裁决,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仍然抗拒执行,并极力阻性向我支付土地补偿费及利息损失。鹿泉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道用职权,掷用财政专款资金,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也导致相关的利息费用不断增加,给国家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综上,鹿泉区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蔑视法律权威,道用职权,掷用专款资金,严重读职违法,严重损害公民合法权益,请求有关纪委监察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反映人:杨丽英
2026年9月6日
来源腾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