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审批:非农户口获批宅基地,纪委称“不应该、不妥当”
汲冢镇涉嫌滥用职权,冒充村民签字、虚构“四议两公开”程序,违规为非本村户籍、无建房资格的关系人张某明办理建房手续。

张某明户籍证明及宅地基批复相关文件
举报材料显示,张某明原为汲冢镇供销社主任,人脉关系极为复杂,系非农户口,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相关规定,并不符合自建房申报条件。然而,在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汲冢镇政府仍于2023年5月19日出具批复文件,同意张某明占用本村三处集体宅基地违法建房。我认为,该批复文件存在程序缺失、审批依据不足、签名不实等漏洞,备受村民质疑。
我实名举报后,周口市纪委相关负责人向我明确表示,在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汲冢镇政府不应该出具宅基地批复文件,也不妥当。这一表态进一步印证了该审批行为存在明显违规。

郸城县汲冢镇汲冢村民联名签字证明
暴力强拆:法院认定程序违法,镇政府辩称缺乏证据支持
2023年12月23日,汲冢镇政府相关负责人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带队连夜暴力强拆我合法购置的八间教师公寓门面房。
根据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4)豫1625行初31号显示,郸城县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郸城县崔家沟—西洺河幸福河湖项目区域内房屋拆迁公告》(第63号),明确汲冢镇人民政府为案涉房屋拆迁的实施单位。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部分内容
庭审中,被告汲冢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主张的房屋没有相应手续,属于幸福河湖建设项目范围内,应当拆除;且该房屋位于洺河岸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没有水利部门的手续不得建设房屋,系违法建筑。但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对其上述辩解意见,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确认强拆违法,镇政府被判承担诉讼费
郸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汲冢镇人民政府直接拆除原告案涉房屋,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属于程序违法,该强制拆除行为应予撤销。因案涉房屋已被拆除,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故应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2024年9月30日,郸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认被告郸城县汲冢镇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强制拆除原告崔某学位于郸城县汲冢镇西洺河沿岸汲冢镇四中家属楼一楼8间门面房屋的行为违法。
执行困境:判决沦为“一纸空文”,村民呼吁提级督办
法院判决生效至今已超两年时间,但汲冢镇政府拒不赔偿、拒不纠错、无人担责,公然漠视司法权威,严重侵害我的合法财产权益。
我此前已逐级实名举报,但相关问题未得到实质性解决。目前,已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恳请上级部门提级督办、异地核查,彻查相关责任人违纪违法问题,追缴流失集体资产,并督促属地政府严格落实法院生效判决,依法赔偿其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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