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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宝清县公安局姜海波、双鸭山市公安局张洪余案件办理涉嫌履职不规范、挂案搁置
日期:
10-07
点击:
属于:
网络问政
一、诉求基本信息
诉求人:夏文花,女,现住址: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时代公寓2号楼3单元105车库
与受害人关系:本案实际施工人、财产受害人谢英超合法配偶
我怀着无比愤怒、委屈与万般无奈的心情,实名向上级监督机关如实反映本案遭遇。本人及家人合法工程财产权益遭受数千万元重大损失。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姜海波、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张洪余履职存在问题,两级公安部门某些办案人员长期存在履职不作为、乱作为、压案不查、违规挂案,变相包庇涉案人员,致使明确的虚假诉讼刑事线索长期得不到依法立案核查,侵权持续发生、财产不断流失。四年漫漫维权之路,诉累沉重、损失惨重,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与公安执法权威,特此实名据实举报,恳请上级机关严查彻办、纠错挽损、依法追责。
二、被举报人信息
1. 姜海波: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涉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敷衍履职、渎职不作为、包庇涉案人员。
2. 张洪余: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队长,涉嫌滥用职权、无限期中止案件复核、挂案不查、拖延办案、履职严重违法渎职。
三、举报核心事项
1、宝清县公安局某些办案人员涉嫌严重不作为、乱作为、履职违法
人民法院依法移送明确刑事涉案线索、完整证据材料,证实李金山、李强等人存在伪造财务账目、虚构施工事实、多次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侵占他人巨额工程款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刑事立案追诉相关情形。
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姜海波,无视法院移送及举报人提交的涉案证据、无视客观事实、刻意敷衍调查、规避关键疑点、变相包庇涉案人员,违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涉嫌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履职渎职、放纵涉案线索核查。
2、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涉嫌滥用职权、违规挂案、长期履职不作为
举报人依法申请刑事复核后,被举报人张洪余未依法履职、未实质审核案件,违规下达《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无限期搁置案件、长期挂案不查、拒不恢复复核程序。
在举报人持两份中级法院终审生效确权判决、书面申请并多次请求恢复复核的前提下,依旧拒不履职、拖延处置,涉嫌徇私偏袒、滥用职权、程序违法、履职渎职。
3、 两级公安某些办案人员履职不到位,纵容涉案线索搁置,导致受害人巨额财产损失、维权受阻。
黑龙江宝清县公安局姜海波、双鸭山市公安局张洪余案件办理涉嫌履职不规范、挂案搁置
因两级公安涉嫌系统性履职不作为、处置不当、变相包庇,致使李金山、李强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的涉案线索长期未核查追责,涉案人员肆意转移涉案财产,导致受害人合法工程权益持续被侵占,造成举报人夫妻数千万经济损失、巨额维权成本、长期精神损害,严重侵害公民合法财产权益、破坏司法公信力、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
四、案件完整事实经过(细化时间线、证据链、因果关系)
(一)案件基础事实:工程真实权属、挂靠事实清楚、实际施工人明确。
2013年,受害人谢英超与合伙人李强实际全额出资、全额施工,挂靠宝清县新地利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原宝清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资质,承包施工宝清县馨悦嘉园小区1‑5号楼土建工程。
2017年该工程竣工并交付业主使用,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人工、材料、机械等投资均由谢英超、李强二人实际投入完成。
核心客观事实:新地利公司仅为被挂靠资质单位,未出资、未施工、未投入任何成本,依法不享有案涉工程的工程款、抵账房、收益、债权等任何权益,全部工程权益归实际施工人谢英超、李强共同所有。
(二)涉案人员恶意串谋、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多起恶意诉讼、企图侵占他人巨额财产
2021年,谢英超与李强因合伙分账产生内部纠纷。
2022年开始,新地利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金山、合伙人李强恶意串通,并指使公司会计赵士君伪造公司财务账目、伪造出资记录、虚构公司实际施工事实。
涉案人员利用伪造全套虚假证据,连续、多次向人民法院提起多起恶意民事诉讼,刻意颠倒事实,谎称新地利公司为实际施工人,企图全盘侵占谢英超、李强二人数千万元工程款债权、抵账房、全部工程收益,存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恶意侵占他人巨额财产的重大涉案线索。
(三)法院依法审查,甄别重大涉案线索,正式移送公安核查侦查
2023年12月,宝清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多起关联民事案件中,发现本案涉嫌严重伪造账目、虚构施工主体、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恶意诉讼侵占他人巨额财产的重大刑事涉案线索。
法院依法制作犯罪线索移送函,附带全套庭审材料、证据疑点、账目造假线索、庭审笔录,正式移送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核查侦查。
至此,公安已掌握完整、合法、有效的核查线索及证据基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依法处置。
(四)宝清县公安局姜海波履职不严、核查流于形式,掌握确凿线索仍不予立案调查
宝清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姜海波,接收法院正式移送涉案线索及全套证据后:
1. 不全面核查伪造账目事实;
2. 不核实多起虚假诉讼立案、开庭、确权侵权事实;
3. 不传唤涉案人员核实造假相关行为;
4. 无视工程真实挂靠、实际施工客观事实;
5. 刻意回避全部核心涉案疑点;
6. 未将重大涉案案件移送检察院核查。
最终片面认定“不涉嫌犯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放纵涉案线索处置,涉嫌变相包庇涉案人员、履职渎职。
(五)市局张洪余违规中止复核、长期挂案搁置、拒不依法履职
2024年3月,举报人对宝清公安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失败后,依法向双鸭山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
2024年5月15日,双鸭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副队长张洪余,未实质阅卷、未调查核实、未依法履职,违规下达《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无期限搁置案件、长期挂案不处置。
(六)终审判决固定完整事实,佐证涉案人员虚假诉讼、恶意侵权线索属实
2025年12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出两份终审生效民事判决,依法最终确权认定:
1、新地利公司属于被挂靠单位;
2、案涉施工合同依法无效;
3、案涉工程全部工程款、抵账房、工程权益、债权收益,依法归实际施工人谢英超、李强所有。
终审生效判决充分佐证:新地利公司及法人李金山、李强以虚构施工主体、伪造财务账目、捏造民事关系提起的系列民事诉讼,存在虚构事实、虚假诉讼、恶意侵权的完整涉案线索,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司法文书予以固定确认。
(七)举报人持终审判决申请恢复复核,公安长期拒不履职、拖延搁置
2026年3月,举报人持两份中级法院终审生效确权判决书、完整证据材料、书面申请,正式向双鸭山市公安局申请恢复刑事复核程序、依法立案核查追责。
截至目前,张洪余及双鸭山市公安局始终拒不恢复程序、拒不书面答复、拒不依法处置、长期挂案搁置,涉嫌持续履职不作为、滥用职权、包庇涉案线索不予核查。
五、本案造成的重大损失与严重后果
因宝清县、双鸭山市两级公安有案不立、压案不查、履职不严、处置拖延,纵容涉案线索长期搁置,导致:
1、工程款债权悬空:1345万余元合法工程款债权长期无法确权、无法执行;
2、巨额财产被侵占:1200万余元工程款被涉案人员恶意侵占、转移、处置;
3、维权成本巨大:多年诉讼、申诉、复议、复核产生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材料成本等直接损失超200万元;
4、受害人长期遭受重大精神损害、陷入经济困境;
5、相关涉案人员长期未被依法核查处置,侵权、转移财产行为持续存在;
6、 严重破坏司法秩序、践踏司法权威、损害公安执法公信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六、涉案线索
(一)李金山、李强涉嫌虚假诉讼相关刑事违法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涉案人员存在伪造财务账目、虚构施工事实、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多次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严重侵害他人千万级合法财产、妨害正常司法秩序的行为,完全符合虚假诉讼违法线索核查、立案追诉的法定情形,依法应当立案侦查、依法追责。
(二)姜海波、张洪余涉嫌司法履职违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相关违纪违法线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公职人员履职相关法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追诉的,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两名公安办案人员在已接收法院移送涉案线索、已有终审生效判决佐证涉案事实的前提下,长期有案不立、违规中止复核、长期挂案不查、拒不依法履职,存在明知存在违法涉案线索而不予核查处置、变相包庇、履职渎职、滥用职权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依法依规审查追责。
七、举报诉求
1、立即撤销宝清县公安局错误《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李金山、李强涉嫌虚假诉讼违法线索正式立案侦查,依法核查处置、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2、责令双鸭山市公安局立即恢复刑事复核程序,限期办结案件、向举报人出具正式书面答复。
3、严查被举报人姜海波、张洪余涉嫌履职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包庇涉案线索、渎职违纪等问题,立案审查、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4、落实“打伞破网、一案三查”,彻查本案背后是否存在人情案、关系案、利益输送及保护伞问题,彻底纠正本次执法错误。
5、督促公安机关依法开展追赃挽损工作,依法追查被涉案人员非法侵占转移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挽回举报人数千万巨额经济损失。
八、附件证据清单
1、宝清县人民法院犯罪线索移送证据复印件
2、宝清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复印件
3、 双鸭山市公安局中止刑事复核通知书复印件
4、2025年12月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份终审生效判决书重点页
4、2026年3月举报人书面恢复复核申请记录
举报人:夏文花
联系电话:1394663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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