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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中院用登记错了二十年的证致客商获刑
日期:
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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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新闻
江苏客商龚建峰2013年响应九江招商,投资近亿元接手瑞昌市青山脑采石场。历经一审、二审,他被以非法采矿罪定罪。但当事人及律师、地质专家指出,案涉采矿许可证自2005年起即存在先天登记错误,企业全程在行政部门监管下开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招商投资近亿,经营多年突遭刑案
龚建峰2013年收购隆兴公司经营采石场。该矿权证沿革存重大瑕疵:2005年瑞昌市地矿局调正矿区时,仅改深度未同步更新平面拐点,致权证数据矛盾;后续企业承继、更名均延续该错误。2014至2015年,龚建峰在多部门现场巡查、视频监管下按历届矿主沿用宕口开采。2015年底矿山被叫停,随后以"越界开采"刑事立案,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定罪。
核心争议:采矿证先天错误,"空中矿区"无合法范围
律师2025年调取原始档案还原权证错误根源:2002年初版采矿证与2005年调整后版本分属两处独立矿区,旧证已注销,原审法院却以旧证范围认定越界,事实基础偏差。2022年第三方测绘报告证实,证载坐标与标高无法组合成封闭立体开采空间,部分拐点悬空,客观上不存在合法可采矿区,属典型行政登记失误。
此外,自然资源部门前后出具矛盾证明:2014年巡查台账确认开采界内合规,案件发回重审后却另称台账系事后补制,否认原记录。当事人还指控部门隐匿2002年原始审批档案。
当事人:全程受监管,无犯罪主观故意
龚建峰称所有开采均在自然资源部门常态化巡查、视频监控下进行,主管部门论定界内基建。针对"修路外销3.5万吨石料"指控,企业提交检测成果图证明属许可范围内合法产出。他表示:"前八任经营者沿用错误权证十余年无追责,唯独我作为外地客商被追责。行政机关办证失误,不该由投资者承担刑罚。"其完全信赖行政许可和多年监管,无非法越界主观故意。
专家:错误权证不能作为定罪核心证据
地质专家证实权证与实地开采范围相距百米,属根本性数据错误,行政监管多年未予修正。矿权律师指出,非法采矿罪须同时具备客观越界和主观明知违法。本案企业基于行政许可合理信赖经营,无违法性认识,应阻却追责;错误矛盾的行政文书不具备合法证据效力。多地高院判例明确,因行政机关过错致企业行为看似违规,应贯彻信赖保护原则,不宜以刑事追责。
实名控告九江中院主审法官隐匿证据,申请再审
龚建峰2026年5月向中央巡视组、最高检控告九江中院主审法官:该法官同时负责关联公益诉讼和刑事案件,自然资源局2022年已向法院提交含2002年原始采矿证的全套关键证据,但庭审未出示、未质证,判决未采信,刻意隐匿足以推翻定罪的核心书证。诉求:追究法官责任;撤销原判启动再审;纠正权证遗留问题,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
延伸思考
本案折射出行政登记瑕疵后以刑事追责市场主体的典型问题。国家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权益,严防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行政机关自身疏漏且长期监管默许,已形成行政信赖;司法应恪守谦抑性,区分行政过错与企业行为,避免客观归罪,维护营商环境公信力。目前控告、再审材料已递交相关部门,进展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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