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五庭法官审判程序空转、违法裁判、包庇虚假诉讼的严正控诉之二
一、亚格公司被过度支配之下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连勇、闫奎旺在不同时期借用空壳公司亚格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其后果应当由出借名义公司和对外实施民事活动的行为人承担责任。
郭伟法官对上诉人韩秀云等人要求追加民事行为实施人参加诉讼是正当的。而且,只有这些人参加诉讼时,才能查清事实。郭伟法官至今拒绝,表示庭审结束后再考虑,请问郭法官是否已经准备好“暗箱操作”方案?
二、关于亚格公司的代表权和代理权问题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内部治理是股东会作出决议,然后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相关协议,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实施。
但该案的实际情况是,亚格公司的治理是登记股东既不出资、也不参与公司日常管理,也不承担义务,2018年12月前韩志超是实际控制人,之后闫奎旺是实际控制人,二人可以随意拿上亚格公司的公章和名章以亚格公司名义行事,亚格公司已经沦为他人的工具和躯壳。
本案是王建明、韩志超、张保平借用亚格公司名义委托陈海滨(后期是闫奎旺,下同,略)与邵海亮签订、履行的合同,邵海亮也是将蔺润煤业的资产及管理权移交给陈海滨为代理权的亚格公司。
郭伟法官不通知参与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到庭作证或者参加诉讼,而只是按照工商登记认定亚格公司具备主体资格,不对亚格公司被过度支配事实进行查证,属于形而上学的机械办案。请问郭伟法官您的行为是受什么逻辑支配?
三、亚格公司取得蔺润煤业股权的基础法律文件是什么,是亚格公司与邵海亮签订的股权转让相关文件取得,还是亚格公司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拍卖后作出的以物抵债裁定取得,二者的法律和逻辑关系是什么----决定本案是否属于虚假诉讼
郭伟法官对于亚格公司出庭诉讼代理人相互矛盾的表态,不责令其说明情况,而是任其信口雌黄,庭审流于形式,没有进行实质性审理。更令人震惊的是郭法官传唤张利平后,对该问题一个字都没问,请问郭法官您的工作是查明事实还是掩盖事实?
四、合同效力问题(下列行为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
1、尧都农商行与亚格的欺诈行为------隐匿尧都农商行2026年12月已经将蔺润煤业贷款1.5亿元债权转让给天津大通、对宝丰焦化4900万元贷款债权2015年8月已经以物抵债、对晋源洗煤4900万元贷款债权和华盛机械4900万元贷款债权2025年12月已经转让给东方信托、对栗波490万元贷款2015年12月已经转让给中信信托的事实;
2、尧都农商行与亚格的胁迫行为-----省信用社临汾办事处主任、亚格实际控制人王建明,一手托两家,在明知尧都农商行已经不是债权人的情况下,仍指使尧都农商行以债权人身份迫使邵海亮尽快偿还债务(不惜以虚假民事诉讼方式--债权转让后不具备债权主体身份),签订四方协议和股权转让相关文件;
3、规避法律法规行为---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以股权转让变相转让采矿权
4、规避宏观经济管理政策、违反省政府晋政办函[2013]95号行为------因煤矿股权的变更涉及国家采矿权转让问题,故省政府95号文规定,“煤矿股权转让A由所在县、市政府同意并逐级上报省政府审定同意后。B受让方必须是省政府省审定的具有办矿主体资格的企业。”-----只古县政府批准仍不符合转让条件。
5、国家工作人员规避法律借用他人名义持股经商办企业问题。
6、尧都农商行“亚格是否转让债权不知情”表态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7、太原中院生效裁判对本案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
郭伟法官对于以上问题七个问题不当庭作出裁决,为后续暗箱操作留下空间。
五、不能变更登记股权的原因是什么(是邵海亮违约不履行变更行为,还是亚格违法不具备受让煤矿股权资格及不能获得县市省三级审批)
煤矿股权转让涉及采矿权转让,属于特殊商品,亚格公司不符合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规定受让煤矿股权资格和程序规定,是否是邵海亮蔺润煤业股权不能变更登记在亚格公司名下的阻却事由。
郭伟法官对于这一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亚格公司代理人发表“95号文不是正式的红头文件不予认可”质证意见后,既不核实也不否认,仅保持微笑,庭审形式审理不触及实质。郭法官,请问您有没有维护山西省政府规范煤炭行业健康发展的宏观调控文件权威性的义务?太原中院有没有这个义务?亚格公司何以在您主持的法庭上堂而皇之的否认红头文件的真实性而不被制止?
六、亚格为了规避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规定决定通过法院虚假强制执行方式变更股权的行为是否违法?亚格违法的行为邵海亮是否仍具有配合义务?邵海亮如果不配合违法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七、省政府对煤矿企业宏观调控规定禁止亚格受让煤矿股权是邵海亮不能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在亚格名下的原因,政府法令阻却事由行为下邵海亮是否构成违约
法律不强人所难。在邵海亮具备转让股权的条件下,因亚格公司不符合晋政办函[2013]95号文件规定受让股权条件和程序规定,针对邵海亮而言视为已经履行义务,针对亚格公司而言视为自甘风险(后附案例)----自身条件阻止合同履行条件成就,视为支付股权对价条件已经成就。
八、股权转让合同与股权变更登记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以股权变更登记为节点,是否影响股权权益的实施(公益权--公司管理权;自益权---公司收益权)---亚格公司虚构损失是否构成虚假诉讼问题
九、亚格公司是否有损失、损失的构成、损失的原因是否与邵海亮有因果关系
亚格公司实际控制蔺润煤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收益权,股权未变更登记导致的损失是什么?在因亚格的原因导致不能变更股权的情况下,邵海亮承担违约责任的因果关系在哪里?
十、薄涛与薄东春是否属于同一人,是否属于亚格公司派驻蔺润煤业工作人员,在一审法院对其调查得出是亚格公司韩志超、陈海滨指定薄东春(薄涛)代持蔺源洗煤厂股权的情况下,仍然认定邵海亮违约的逻辑基础是什么?
十一、股权登记与股权代持关系问题
太原中院民五庭否认股权代持行为的事实、否认股权代持行为的效力的依据是什么;股权登记行为是否可以否定股权代持行为。
股权转让及登记是外部行为,股权代持行为是内部行为,是私法合同关系;登记行为是外部行为,是公法公示行为。登记行为不能否认代持行为存在。二者也不能互为证明有无。亚格公司登记的股权转让,是新旧股东之间的关系;与亚格公司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概念。新旧股东之间的变更,不改变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亚格与王建明、张保平、韩志超之间有代持股份权利义务关系。韩志超将亚格股权转让给闫奎旺,并不因亚格新旧股东之间的关系变化,就导致代持股权关系发生变化。
太原中院民五庭混淆股权登记和股权代持之间的关系,民五庭张军红、孙锐、焦跃峰违法作出的(2024)晋01民终-2188号裁定书,李峻、李哲、郭伟违法作出的(2025)晋01民终-4926号判决书,文书明确载明亚格公司通过法院拍卖方式合法取得股权,实质损害我方利益。
综上,恳请于昌明院长督促民五庭庭审实质化,有问题解决在庭上,不要搞暗箱操作的勾当。
韩秀云
身份证号1404231981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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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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