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生效近二十年的以物抵债裁定,六次被上级法院肯定,却在一次执行监督中被悄然撤销。年近八旬的刘风海,手持法院文书维权二十余载,换来的是“天运影视城”953万余元动迁补偿款被他人认领,自己从合法权利人沦为局外人。这起跨越二十余年的大连“天运影视城”权属之争,折射出的不仅是个人财产的得失,更是对司法公信力的拷问。
一纸裁定定乾坤,二十载物权何故成空
2001年,刘风海与王者文民间借贷纠纷经法院调解确认债权。因王者文拒不履行,金州法院于2002年作出(2001)金执字第2117-2号民事裁定,将“天运影视城”在建工程以物抵债给刘风海,抵顶欠款352010元。裁定送达即生效,刘风海据此合法占有、扩建该工程近二十年。
2014年,大连中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01078号终审裁定明确:以物抵债裁定合法有效,物权已转移;山口村委会如有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然而,2020年11月25日,金州法院作出(2020)辽0213执监1号执行裁定,撤销了上述生效近二十年的以物抵债裁定。一份裁定确立物权,另一份裁定将其归零——同一法院作出的两份文书,让刘风海从合法权利人变为“无权占有者”。
六份裁定反复翻,上下级法院为何各执一词
本案最令人费解之处在于司法裁判的反复“翻烙饼”。开发区法院先后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5131号、(2016)辽0291民初4447号、(2018)辽0291民初2876号等多份裁定,均被大连中院以(2016)辽02民终1749号、(2018)辽02民终1909号、(2019)辽02民终7365号裁定撤销并发回重审。上级法院三次指令实体审理,下级法院三次以“主体不适格”驳回——审级制度在个案中似乎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遭到消解。
更值得警惕的是,王者文与卢云腾于2014年在开发区法院达成(2014)开民初字第268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卢云腾对“天运影视城”相关权益。而此时,该影视城早在2002年已抵债给刘风海,且大连中院2014年刚终审确认了该抵债效力。同一财产,两份生效文书“一女二嫁”,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何在?
九百万补偿款引众争,公权力是否沦为“分蛋糕”的工具
2014年5月15日,“天运影视城”进入动迁程序。董家沟街道办事处在案涉建筑物权属争议悬而未决的情况下,与王者文等人签订《企业动迁协议书》,将9531207元补偿款纳入处置范围。而山口村委会自1997年出租土地后,17年间怠于追索租金,却在动迁时“及时”提出权属主张。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金州法院(2020)辽0213执监1号裁定书出现多处低级错误:将申请执行人“刘风海”写成“刘凤海”,将山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写为已退休多年的张云林,将村委会地址写成王者文的个人住址。一份撤销他人合法物权的裁定,连当事人的名字都写不对——这样的文书,如何承载司法权威?
从2002年到2020年,十八年间金州法院、开发区法院围绕同一标的作出十余份裁定,大连中院先后四次发回重审。一套完整的司法程序走完,最终以一份姓名地址皆错的裁定终结了刘风海二十年的合法权利。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是法治的基石。当生效文书可以被随意撼动,当上级裁判可以被下级搁置,当动迁利益可以绕开权利人与他人签约,受害者不仅是被侵权的刘风海,更是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这一案件所暴露的“下级对抗上级、枉法裁判不追责”问题,值得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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