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临汾两级法院判决3厘米汽车划痕赔偿11根肋骨损失、恒邦财险公司二审未判全额赔付,请求彻查

日期:09-24  点击:  属于:网络问政

       反映人(被保险人)薛红权,山西省翼城县人,系晋LDK678车主。

      我不是诉苦,也不是网曝,我实名举报以下事项,请求相关职能部门介入调查,也请媒体和公众监督。

      一、监督事项一:交警执法是否存在违规?

     被监督单位:翼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核心事实:

      1. 2025年6月27日事故发生,交警33天后(2025年7月30日)才出具第14102242025000080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

       2.根据规定,简易程序仅适用于“伤势轻微”且“无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情形,薛宝刚最终鉴定为九级伤残(11根肋骨骨折),显然不属于“伤势轻微”。

      3. 现场照片并非交警勘查拍摄,系我于2025年7月24日自行拍摄,发送交警微信(微信号“寻意电竞”),交警至今未依法勘查事故现场。

      4. 薛宝刚事发时满口酒气,无证驾驶无牌电动车、未佩戴安全头盔、逆向行驶,交警未依法对其进行酒精检测。

      5. 2026年6月4日,交警出具《情况说明》,自认“现场已不存在,让当事人指认”——承认未依法勘查现场。

      监督请求:

     请临汾市公安局对上述执法行为启动执法监督程序;

      请核查:办案民警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程序违法;

      请核查: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存在人为干预、违规操作。

      我已递交:执法监督投诉书(临汾市公安局)

      二、监督事项二:司法鉴定是否违反程序规则?

      被监督单位:太原市司法局

被投诉机构:山西迪安法润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编号:晋迪安〔2026〕358号)

    核心事实:

    1. 鉴定依据为翼城县人民医院CT检查报告单,但CT报告呈现“6根→9根→11根”的动态增多,鉴定机构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

    2. 鉴定未按《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4.3条规定进行“完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没有作用”的因果定性分析,仅笼统表述“损伤与本次外伤相关”。

    3. 鉴定未逐肋阅片、未附“治疗终结、临床稳定”的医学依据、无肺功能及胸廓活动度客观数据。

    4. 医院首诊明确记载“陈旧性肋骨骨折”“陈旧性锁骨骨折”,鉴定未对此进行新旧伤区分。

    监督请求:

    请太原市司法局对迪安法润358号鉴定意见书启动投诉调查程序;

      请核查: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强制性规定,如确认违规,请依法撤销该鉴定意见书,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我已递交:司法鉴定投诉书(太原市司法局)

     三、监督事项三:保险公司核赔内控是否存在重大漏洞?

      被监督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汾监管分局

     被监督机构: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核心事实:

     1. 一审全面放弃抗辩:面对“3厘米划痕vs11根肋骨”“首诊陈旧vs鉴定新鲜”“30小时才报警”等重大疑点,恒邦财险临汾中支一审中不申请重新鉴定、不申请鉴定人出庭、不复核事故认定书,全部放弃抗辩。

     2. 二审未判先付:2026年9月1日二审开庭,代理人李帅君当庭自认“已经履行”,149,029.2元已在二审判决前全额支付给薛宝刚,此时一审判决因我上诉尚未生效。

     3. 临汾监管分局(临金信告(2026)152号)告知:

   (1)您提出的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晋 LDK678)涉嫌核赔赔付异常,内部审批不透明等理赔不合规的信访事项,我们予以受理,并于60日内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请您不要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向我单位提出信访事项。

   (2)您提出的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诉讼抗辩不尽职、二审开庭前已主动履行一审判决赔偿义务等相关信访事项不在我单位信访受理范围内,属于不予受理情形,我们不予受理。

  (3)您提出的关于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存在与对方当事人不当往来、利益输送、权钱交易、虚假和解、违规承诺额外利益等信访事项,信访材料中未提供被信访人违反金融监管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具体事实、必要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我单位不予受理。

     4.我的异议:提前赔付是理赔内控事项,与核赔异常同源,不能“撕一半受理”;3厘米划痕、首诊陈旧、鉴定新鲜、一审不抗辩、二审前先付款,已构成具体事实链的检举线索,监管不应以“无具体事实”为由拒绝。

     监督请求:

      请临汾监管分局对第(2)(3)项重新审查,或请山西省监管局提级督查;

     请调取:149,029.2元付款审批单、内部法务意见、核赔集体决策记录;

     请核查:提前赔付是否经过集体审批?是否告知被保险人?二审改判少赔的追偿方案是否存在?

     请核查:代理人李帅君、核赔人员、法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之间,在2025年6月27日至2026年9月1日期间,是否存在异常通讯、资金往来、宴请等不正当接触。

     四、监督事项四:二审审判程序是否存在违法?

     被监督单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核心事实:

    1. 二审案号(2026)晋10民终2339号,2026年9月1日开庭。我方庭审记录显示仅审判员李芳独任审理,但判决书署名“审判长杨锐、审判员梁祥伟、审判员李芳”——是否存在“挂名合议庭”、未实际参与审理即署名的问题?

    2. 我方提交的新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首次CT仅6根报告、交警《情况说明》自认未勘查现场)在判决书中未得到实质评述。

    3.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我承担60%责任赔偿27,256.26元,恒邦财险赔偿149,029.2元。

    监督请求:

请山西省高院在再审审查中重点审查二审程序是否合法;如确认存在“挂名合议庭”等程序违法,依法启动再审。

    我已递交:民事再审申请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五、我请求调查的四件具体事项

     1. 3厘米表层划痕能否造成11根新鲜肋骨骨折?请委托第三方做新旧伤因果鉴定和成伤机制分析。

     2.交警事发33天后适用简易程序出具事故认定书、未勘查现场、未查酒驾,是否执法违法?

     3.迪安法润358号鉴定意见书是否违反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有无逐肋阅片、因果分析?

      4. 恒邦财险149,029.2元提前付款,谁签批的?内部审批流程是否合规?追偿方案在哪?

     综上,本案最大的问题是裁判脱离客观事实,核心事实认定完全错误,主要证据根本没有经过严谨、完整的核查,裁判所依据的基础事实也没有确凿的证据作为支撑,原审片面采信了大量存疑未经核实的证据,忽略了证据存在的瑕疵与漏洞,裁判结果与真实案情严重不符,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反映人(被保险人)薛红权
     联系电话:184348358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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